近日,天目西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走访“一人一居”时,有群众反映恒丰北路某弄某号小区北侧围墙上有人正在新建围墙,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执法队员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调查。经调查,执法队员发现恒丰北路某弄某号小区北侧围墙上确有工人正在施工砌围墙,便立即制止该施工行为并联系搭建当事人李某到场。
拆除前
经与李某沟通了解,新砌围墙构筑物为阻挡爬山虎蔓延。执法队员要求李某现场出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四个文书,其当场表示无法提供。
执法队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向其开具了《谈话通知书》,要求李某至队部接受调查。次日,天目西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向刘某开具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其在收到《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后的2日内自行拆除擅自搭建的构筑物(围墙)。
限期拆除期限到达后,执法队员赴恒丰北路该小区进行复查。经查,该处北侧围墙已恢复原状,李某擅自搭建的构筑物已被其自行拆除。
拆除后
近年来,天目西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始终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理念,不断深化“一人一居”工作,服务群众零距离,扎跟基层零距离,主动作为,精准服务,以问题为导向,真正把立足社区,服务群众做到实处。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限期改正,出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记者:陈洁
图片:天目西路街道
编辑:徐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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