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提供父亲信息

能否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案件背景

2014年10月,李某入住广西某医院待产,在办理入院手续及产程期间,将其男友王某填写为配偶和新生儿监护人。孩子出生后,王某拒绝配合为李某分娩的女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李某到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医院以李某未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等材料为由拒绝办理。2024年4月,李某向医院提交申请书,再次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并附《书面声明》,声明李某当时未婚,王某并非李某之女的亲生父亲,无法提供孩子父亲的详细信息。医院联系李某,仍要求李某按照规定提交变更父亲信息所需要的材料才能办理。故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南铁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附件2《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首次签发情形与要求》第二部分“首次签发要求”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修订)》(桂卫发〔2016〕12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签发机构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对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更改或删除新生儿父亲信息的,除提供书面声明外,还须提供本自治区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李某在入院待产时填写的新生儿父亲为王某,但李某与王某并未登记结婚,在李某为新生儿申请出生医学证明过程中,王某未再出现,没有其他材料显示王某就是李某分娩女婴的父亲。某医院以李某在住院期间曾填报过王某为新生儿父亲的信息为由,认定其属于“删除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情形,要求李某提供王某与分娩女婴亲子鉴定,及以李某不能提供亲子鉴定为由拒绝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某拒收法院邮寄的案件材料,也拒绝与法院沟通,李某陈述其无法联系王某配合做亲子鉴定和出具声明具有合理性。

法官认为,本案中,李某无法提供王某并非孩子生父的亲子鉴定并非李某的过错所致,从客观情况上也无其他可代替性方案。在李某无法提供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信息材料的情况下,仅凭李某在医院填写的信息无法确认分娩女婴的父亲。故李某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形,属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规定中“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的情形,李某已向某医院提供书面声明,医院应履行法定职责,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栏目填写“/”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某医院拒绝为李某分娩的女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理由不成立。

南铁法院判决:责令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李某分娩之女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某医院主动提出履行法定职责。

法官评析

《出生医学证明》作为“人生第一证”,是新生儿办理户籍登记、取得公民身份及后续办理入学的重要凭证。近年来,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很多未婚生育、婚前怀孕婚后未生产离婚生育以及婚内怀孕但离婚后生育等现象,随之而来的是很多新型法律纠纷。本案中,李某未婚生育女儿后,长达10年未能取得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对其女儿后续获得国籍、户籍、学习教育、社会保障等权益造成重大影响,这也反映了非婚生子女面临的共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他文件中关于“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和“更改或删除新生儿父亲信息”有着不同的程序规定,“更改或删除新生儿父亲信息”需要提供亲子鉴定材料,而该材料必须有新生儿父亲配合才能提供。本案纠纷产生的起因是母亲李某在医院信息栏填写的亲生父亲王某现实中不承认其身份并拒绝配合提供亲子鉴定材料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更符合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情形,若医院仍机械要求母亲李某按照删除变更父亲信息的程序提供新生儿父亲必须参与配合方能提交的材料,实际上是阻断了该情形下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途径,必将使新生儿陷入权利无法获得救济的境地。医院作为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机构,应在遵守立法本意的基础上,把握好法律适用原则性和灵活性,在确已查明新生儿父亲拒绝配合或信息不明的情况下,应当从新生儿权益保障的角度出发,根据现有证据确认客观事实,积极为在该院出生的新生儿取得《出生医学证明》提供便利的条件和服务。

@广西高院

来源: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文字:罗宏萍 郭洁

编辑:莫啁媚

审核:卢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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