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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

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适应当前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统筹住房存量和增量两个关系,调整优化房地产市场政策,更好满足城乡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长治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取消各类商品住房转让限制年限。取消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转让限制年限规定(有限制产权转让的除外),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即可转让,大力支持城乡居民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

二、大力支持多子女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者公积金贷款,政府有关部门在出具住房套数认定证明时可给予核减1套家庭住房套数,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购买的第二套、第三套住房分别执行首套、二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及利率政策。

三、落实个人住房信贷政策。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15%。全面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的规定,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加大住房消费支持力度。

四、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商品房的,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20%,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自2024年5月18日起,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适当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对高层次人才、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现役军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在现行政策基础上适当上浮。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贷”标准,对于2014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不再计入公积金贷款次数。只将购房所在县、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作为认定标准。扩大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范围,缴存职工新购自住住房(自2024年9月5日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从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此住房提取过公积金的,可同时申请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父母与子女新购自住住房(自2024年9月5日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从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此住房提取过公积金的,可同时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此业务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低实行动态调节,季末个贷率低于90%(含90%)时开展此项业务,高于90%时,暂停此项业务。

五、支持开展住房“以旧换新”活动。凡在同一设区城市范围内具有出售自有存量住房,购买新房意愿的群众,可享受“以旧换新”服务,优先锁定新房房源,同步出售自有存量住房,提升置换效率、兜底置换风险。各县、区政府要搭建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购房家庭三方对接合作平台,支持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合理降低费用,积极引导交易双方共同承担经纪服务费用,支持购房家庭“以旧换新”。鼓励支持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收购居民二手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安置周转房。2025年12月31日前,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对参与存量住房“以旧换新”活动的缴存职工,新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在现行政策基础上适当上浮。

六、积极组织房地产促销活动。充分发挥房地产行业协会、商会桥梁纽带作用,积极组织房地产展销会、房地产博览会,每年度不少于2次,支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商品房促销活动,通过采取团购折扣、送家具家电、送车位或车位折扣、减免物业费、减免不动产权证代办费等优惠让利措施,推动住房销售与家装、家电、家具、汽车等消费联动,大力支持城乡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积极探索地下空间出让及相关配套政策,加快推进为符合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地下车位(车库)办理不动产登记,盘活地下停车位资产价值,促进商品房销售。

七、积极推行“房票安置”模式。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中涉及宅基地和房屋补偿安置的,征收人可将补偿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统一搭建的“房源超市”内的商品房。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持有人为被征收人;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各县、区政府可给予一定的奖励;被征收人可使用房票为其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办公、车位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房票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房款的部分,符合条件的房票使用人可申请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持房票购买房屋,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契税政策有关规定享受减免。被征收人及家庭满足拥有一套本地住房的,允许房票转让一次;房票转让的,由征收人在房票中记载受让人信息。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县区政府研究制定。

八、扎实推进保交房工作。深入贯彻国务院保交房工作会议精神,强化统筹调度,切实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

九、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完善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支持合规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

十、合理控制新增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坚持以人定房、以房定地,统筹“市场+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市场需求,及时优化商业办公用地和住宅用地的规模、布局和结构,完善对应商品住宅去化周期、住宅用地存量的住宅用地供应调节机制。

十一、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力度。库存商品房数量多、去化周期长的县、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政策进一步扩围到三四线城市和县城,乡镇教师、医生、民警及其他公职人员等也纳入县域保障范围”的政策要求,充分发挥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效能,在摸清保障性住房需求和供给缺口的基础上,“以需定购”组织地方国有企业视情适当收购一部分空置商品房现房用作保障性住房进行配售或租赁,满足工薪群体刚性住房需求。

十二、大力支持高品质住房发展。结合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加大改善性住房用地供应,完善周边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大力发展高品质住房项目,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高品质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将居住区空间治理指标(建筑高度、密度、间距、容积率、绿化率等)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和规划方案审批内容,加强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加大教育、医疗等资源倾斜力度,支持引导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供应一批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高品质住房、高品质社区,提升居住品质,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

十三、维护房地产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可以按照《关于开展新建商品房“带押过户”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3〕37号)规定的业务流程,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带押过户”,保障房地产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和资产资金安全。

十四、有序推进“封顶预售”“交房即交证”改革。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销售新模式,新出让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施行封顶预售制度;之前已出让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要确保自有可用资金能够完全满足后续工程建设资金或者通过纳入白名单等方式夯实资金来源渠道,否则必须封顶之后才可办理预售;探索在部分县、区开展现房销售试点工作,对明确为现房销售的项目和企业要在土地、融资、税收、公共资源配套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推动商品房销售模式从预售向现售转变。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调联动,加强过程管控,优化业务办理,推动新建商品房项目交付前完成规划验收、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缴纳税费等工作,具备不动产登记条件,购房人在领取房屋钥匙时同步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交房即交证”。

十五、落实全国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倡议精神。引导辖区各商业银行于2024年11月31日前统一对存量房贷(包括首贷、二套及以上)利率实施批量调整,对于LPR基础加点幅度高于-30BP的存量房贷,将其加点幅度调整为不低于-30BP,且不低于我市目前执行的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如有)。

十六、调整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比例。按照9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对于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要求的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的比例从贷款本金的60%提升到100%。

十七、调整存量融资合理展期政策适用期限。按照9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延长部分房地产金融政策期限的通知》要求,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中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政策的适用期限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的通知》中有关政策有适用期限的,将适用期限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

本措施自2024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到期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继续或调整实施。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出台新的规定,依照新规定执行。

来源: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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