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身份冒名注册挂名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既扰乱公司管理秩序,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可能隐藏着重大法律风险。近日,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身份证被人冒用登记为公司监事而引发的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01
案情简介
吕女士是一家公司的财务,某天她偶然在企查查上发现自己是一家公司的监事,而吕女士既未曾在这家公司工作过,与该公司的法人也不相识,心下感到十分诧异。
吕女士当即联系了该公司法人移某,结果对方也称不知情。联想到自己曾将身份证交付于上家公司的上司胡某,吕女士立刻找到胡某询问,胡某表示可以帮忙找人变更,但最终吕女士的这项烦心事也未能解决。
无奈之下,她只能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2
法院审理
法官审理认为,监事变更属于公司内部治理事项范畴,一般情况下司法并不予强制干预。但当监事通过内部途径仍然无法获得救济时,根据公平原则,应当赋予其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利。
本案中,经当庭联系被告法定代表人移某,其称并不认识原告。结合原告陈述的相关时间段内工作及缴纳社保情况,可见原告既非被告员工,也非被告股东或与被告有其它关系,双方之间并无实质性关联,原告亦无法行使监事职权。
被告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移某系唯一股东,原告已穷尽公司内部途径仍无法获得救济,其向本院起诉涤除监事登记,被告未对此提出任何异议或抗辩,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03
法院判决
最终法官判决: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至公司登记机关涤除原告吕女士作为该公司监事的登记事项。
撰稿 | 贾鹏月
编辑 | 陈 璐
校对 | 王 萌
审核 | 沈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