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原研药退出中国这个话题还在此起彼伏议论中。大家对进口原研药以及“周边”有着非同一般的滤镜,甚至误解。

其实,某一款进口原研药退出中国市场是很平常的商业决定,集采不是唯一因素,甚至不是主要因素,只是最近格外受到关注。

进口药退出中国市场的原因很多,可能一个品种用了几十年产生耐药,可能因为市场出现了临床获益更好的新药,也可能因为某些品种经历专利悬崖之后价格下跌实在无利可图。外资大药企管线多样、产品丰富,没必要在某一个没有竞争优势或者利润不高的产品上死磕,毕竟维持生产线、市场渠道和销售团队等都需要投入。

不必听闻进口药退出中国市场便风声鹤唳,起码应当看看具体什么产品退出、为什么退出。

并非所有进口原研药都值得留下,企业自有判断。有些品种可能仅在很短的历史阶段疗效口碑不错,但很快市场就出现了更好的竞品。比如有人举例对艾伯维注销了昔日明星丙肝药奥比帕利片(Ombitasvir)的批号感到惋惜。奥比帕利片可以在丙肝鸡尾酒疗法Ombitasvir25mg/Paritaprevir150mg/Ritonavir100mg/Dasabuvir250mg (FDA于2014年批准的Viekira Pak)治疗基因1型丙肝成人患者,或者在 Ombitasvir12.5mg/Paritaprevir75mg/Ritonavir50mg (FDA于2015年批准的Technivie) 中,联合利巴韦林用于治疗未发生肝硬化的基因4型丙肝成人患者,总治愈率都在90%以上,确实优异。奥比帕利片2017年在中国获批。

但是,从2017年开始,吉利德在中国陆续推出索磷布韦和以索磷布韦为基础、疗效优异的直接作用抗病毒治疗吉利德二代(索磷布韦/来帕他韦)、吉利德三代(索磷布韦/维帕他韦)甚至四代,并且进入国家医保目录,加上若干国产丙肝新药品种也于近年相继上市并进入国家医保目录,中国丙肝治疗市场尤其是泛基因治疗已相当饱和。丙肝可以治愈,多个优质品种的竞争,市场必然不断收缩,没有显著亮点的基因分型治疗不择机退出,难道还留着过年吗?别说早年的奥比帕利片,艾伯维后来还推出了更好的泛基因型鸡尾酒疗法Glecaprevir/Pibrentasvir,但面对吉利德这等对手,很快决定退出中国丙肝治疗赛道,甚至逐渐退出全球市场。


目前退出中国市场的进口原研药除了个别品种之外,大部分是专利已到期且国内仿制药生产比较成熟的老药,以及如前面提到的疗效等各方面被其他竞品PK掉的品种。笼统地说进口药“全面”退出中国或者“刚刚开始”,言之绝对,也不了解市场。2015年药品审评审批改革以来,中国引进新药的速度和过去相比加快了很多,进口新药不来中国市场不太可能。除了高收入、高支付能力的欧美市场之外,外资药企放弃其他任何国家市场,都不会放弃庞大的、公共资金和自费支付能力都异常强劲的中国市场。每年各家的新药们抢破头都要进国家医保目录,医保的公共支付甚至被赋予反哺创新的期待。中国市场这块大蛋糕谁不要来分一块?进口药不来中国,难道去格林纳达吗?

本号推送过一些证明中国市场这块蛋糕有多重要、外资大药企有多不愿意放手的分析。比如新冠大流行期间,各国面临疫苗和特效药的短缺,全球层面各种解决方案——无论最终仅适用于新冠疫苗技术的WTO知识产权豁免协议,还是运用药品专利池的专利许可机制解决新冠特效药Paxlovid的供应,均将中国市场和中国企业排除在外。凡此种种都说明,谁都不会放弃中国市场,甚至都想独占中国市场。

还有人担心高风险高投入研发的新药走完漫长的研发和上市过程,注册后没几年就面临专利到期,无法短短几年内收回研发成本。

首先,普通人不必为外资药企高额投入研发的新药上市后收不回成本操心了,实属杞人忧天。

专利保护期从申请日开始起算20年,化学药通常从发现分子结构旋即启动专利申请,否则这个先机会被其他研发者抢占。一个化学药从发现分子结构到被批准上市过程很漫长,批准上市后核心化合物专利期确实不剩几年了,但这所剩无几的保护期也足够一个好药收回研发投入,甚至赚得盆满钵满。何况一个品种不会只申请一项专利,除了核心的化合物专利外,还有其他非化合物专利可以维持市场垄断。

更何况,除了20年专利期之外还有专利延期、数据独占等各项独占权能维持一个药品的江湖地位。美国Hatch-Maxman法案为首仿药提供了180天市场独占期,中国专利法近年引进药品专利链接规则为挑战原研药专利成功的首仿药给出12个月市场独占期。不少仿制药企业就为了这区区(在美国)180天或者(在中国)12个月的市场独占期争夺首仿药地位打专利无效打到头破血流,甚至愿意多年累诉直至专利到期。这充分说明:多享受一天市场独占,就多赚一天利润。


除了专利保护外,中国为履行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国签署或加入的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协议(如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议)或投资协议以及2020年《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有关药品知识产权的条款,在国内知识产权法律和相关药品监管体系中已设立或即将设立提交补充试验数据、专利链接、专利补偿、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等规则,这些规则主要为药品提供市场垄断地位,特别是在专利保护殆尽后延长市场独占。大分子生物药更需仰赖数据保护规则维持市场地位。

还有不少人认为印度仿制药质量好。没错,印度一些仿制药产品确实质量很好,但这并不说明印度患者一定能买到本国生产的优质仿制药。实际上,印度仿制药的生产和供应非常分化,印度药企生产的优质仿制药未必供应国内市场。药品监管具有属地性。进入美国市场的产品,按照美国FDA的监管规则研发和生产药品,进入欧洲市场的产品主要按照EMA规则走,进入中国市场的产品,自然就按照中国药品监管规则做产品。而参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采购的产品,需按照严格监管机构(SRA)或WHO预认证要求做产品,因为国际公立市场公卫产品的采购主要去往没有自主药品监管能力的国家和地区,只能适用最严格的监管规则或者由WHO说了算。

越严格的监管规则当然意味着产品研发、生产和市场准入的投入也越大。监管规则的宽严、市场准入的成本和最后的获益相互关联。印度不少仿制药企业通过FDA等严格监管机构注册或者WHO预认证的产品主要服务于欧美高收入市场和国际公立市场的采购,印度本国患者不见得都能在本国买到通过FDA批准或WHO预认证的优质仿制药。除非一家药企实在有钱,愿意按照美国FDA的要求研发和生产产品,但专供本国市场和其他低收入国家市场——相当于花钱买两碗豆浆,喝一碗、倒一碗,那就“千金难买我愿意吧。”

一个药品,无论原研药还是仿制药,进口药还是国产药,其疗效与质量主要依赖监管,而不是价格、更不是专利。

来源 | 药物可及性研究

编辑 | 刘莹 高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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