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谢末钢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宁远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县公安局原局长胡少波受贿罪、洗钱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少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48.15万元,数额巨大;为掩饰、隐瞒受贿所得财物的来源和性质,利用他人银行卡转移资金,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审判长有序引导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庭审过程规范有序,条理清晰。

“由于我的思想发生严重滑坡,对党纪国法严重缺乏敬畏心,最终导致自己身陷囹圄,我愧对组织、愧对家人,心中感到万分懊悔。”在最后陈述环节,被告人胡少波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忏悔。审判长谢末钢结合被告人胡少波的成长背景、工作经历、犯罪过程及危害后果等方面对其进行了法治教育,希望他能深刻认识错误,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由于案情重大,案件将择期宣判。

来源:郴州苏仙法院 作者: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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