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邹成效

今天看到“上海高院”发布的这样一条法治新闻。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通过技术手段修改新能源电池管理系统数据,以达到“解锁”电池目的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

案情回顾

大刘、小刘兄弟二人自初中毕业后就开始从事汽车电路维修工作,在维修领域深耕细作十余年后,终于成立了自己的汽车维修公司。

工作期间,兄弟二人逐渐了解到,A公司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为避免动力电池在撞击受损后继续使用引发短路起火,电池管理系统会在识别到碰撞信号后“上锁”(即禁止动力电池对外输出功率),从而降低安全隐患。

按照常规流程,动力电池应在完成相应维修检查,并确保能正常安全使用后,才能“解锁”。但按照常规流程“解锁”的费用较高且耗时较长,部分车主为贪图便宜省事,便向二人询问是否有其他“捷径”。

二人发现了赚钱的“商机”后,研究出利用芯片读写器、电脑等工具修改电池管理系统数据来达到“解锁”电池的目的。但这样的违规操作并没有真正将撞击受损后的电池修好,反而会像埋了一颗定时炸弹一样,随时发生不可弥补的后果。

然而,二人无视安全隐患,以快速低价为噱头通过网络平台宣传并招揽顾客,最终导致A公司对其销售的新能源汽车电池运行的采集数据失真,影响了A公司对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的监管。

A公司在发现上述情形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经侦查后抓获大刘、小刘。二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经查证,二人通过上述方式修改了两块新能源汽车电池管理系统数据,获取违法所得共计5000元。

人民法院裁判

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大刘、小刘为非法牟利,违反国家规定,对新能源汽车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进行修改,导致新能源汽车电池运行的采集数据失真,影响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的监管,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两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结合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违法所得已全部退出等情节,依法判决大刘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小刘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目前,该案已生效。


这条法治新闻,把我给看乐了。

这都是哪跟哪啊!

这种裁判理由,我无话可说。


这就是典型的打着“我是为你好”的借口再耍流氓。

消费者购买了汽车,就对汽车拥有了物权,汽车零部件损坏后,找谁修,怎么修,是消费者的权利,车企打着“为你好”的遮羞布,垄断电池维修,已经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违法行为,当消费者委托汽修厂使用技术手段绕过车企后台维修电池后,以所谓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维修工人的刑事责任,真的是细思极恐的行为。


这种思维推而广之,任何车企都可以打着“我是为你好”的理由,强制规定消费者只能在其指定的厂家维修发动机,如果不从,就从后台锁发动机,如果发现私人维修厂绕过后台自行维修,就送交法院判刑。

这算什么流氓行径?


再推而广之,任何家电、任何物品,都采用这种手段,不经过我的维修就是犯罪,有可能产生不利后果就是我可以横行霸道、后台监控的法律依据,不觉得可笑吗?

最后,我有一点疑问,上海该院既然发这么一篇文章,对此判决表示肯定,能不能披露一下这到底是哪家车企(有朋友告诉我是某来,此处存疑)?也让我们潜在的消费者在购买该车企生产的汽车后知法守法,毕竟,理论上私自维修的车主也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共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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