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两则关于遗产归属的新闻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是上海徐汇区一位独居老人葛老伯离世后,因其无直系亲属且未立遗嘱,留下的遗产在经历一系列法律纠纷后,最终房子和300万存款被认定为国家无主财产;

二是41岁的北京赵女士因病去世,同样因未立遗嘱且没有法定继承人,其遗产中的房产被判归国家所有。

这两起事件引发了公众对于遗产归属问题的讨论,上了热搜。



据上海法制报报道,葛老伯在徐汇区一小区内独居,三年前夏天突然猝死家中。由于葛老伯没有生育子女,老伴及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均已去世,其遗产在无人继承的情况下,徐汇区民政局被法院指定为遗产管理人。

然而,葛老伯的堂弟夫妇随后将民政局告上法庭,声称自己对老人抚养较多,要求分得老人的全部遗产。

经过法院审理,酌情判定堂弟夫妇分得除房屋之外的全部遗产约130万元。但堂弟夫妇在发现老人名下还有300万元存款后,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分得这部分遗产,最终被法院驳回。

葛老伯的房屋及300万元存款在公示期无人认领后,被认定为无主财产,房屋将经拍卖、变卖后收归国家所有。



无独有偶,41岁的赵女士因病去世,留下包括房产和银行存款在内的数百万遗产。赵女士终生未婚,父母也已离世,未立遗嘱且没有法定继承人。其叔叔、姑姑、舅舅、姨妈等多位亲属因曾对赵女士有过不同程度的照顾与陪伴,纷纷走上法庭主张遗产分配。

法院最终判决赵女士的房产归国家,其他遗产根据每个人对赵女士照顾的多少进行分配。

这一判决同样引发了关于“与民争利”的讨论,但法律专家指出,这是依法办案的结果,与“与民争利”无关。

这两起案子,都因没直系亲属,也没有立遗嘱而发生。没立遗嘱,就要走法定继承。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是的,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以上这类关系的,才具有继承权,其他人均无继承权。

显然,两案中涉及的人,都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不能“直接”继承遗产。

但法律并不完全排斥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部分遗产。《民法典》明确,“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是立法对善行的褒奖。两案中,葛老伯的堂弟夫妇,赵女士的叔叔等人,生前对葛老伯和赵女士都有过照顾,所以法院依法判决其分得部分遗产,于法有据。

但是,因为他们都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不能继承所有财产。而《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因此,两案中,法院的判决都没有问题。

然而,根据现行法规做出相关判决没有法律上的问题,但不代表没有其他的问题,比如大众的认知,以及由于存在大量独生子女,类似的遗产归属可能还会一再发生,所以相关问题急需要解决。

比如,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就印发了《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确立了民政部门在特定情形下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新职能。

《若干意见》明确了如何确定民政部门的遗产管理人身份、民政部门需要履行哪些职责以及无人继承遗产最终会如何处理等问题。根据规定,最终无人继承的遗产,民政部门在依法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后,仍有剩余遗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无主财产确认之诉。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剩余遗产无主并收归国家所有的,由区级民政部门申请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执行。收归国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将主要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以及教、科、文、卫等公益事业。

总之,这两起遗产归属事件,以及上海市政府出台的新规引发了公众对于遗产管理问题的深入思考。专家指出,在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的当下,如何妥善处置无人继承的遗产将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同时也要看到的是,多年来,社会上有一种呼声,就是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将叔叔、舅舅等相关亲属纳入,这样可以更好实现亲属间的照管义务。从两案反映的现实看,这方面的立法调研也应该早日提上日程。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