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2025﹞第1号

2024年12月1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苏政挂﹝2024﹞238号批准建设用地2.4288公顷,其中征收土地2.0551公顷。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楚水路西延(西过境公路一宏泰路)建设工程(兴化市增减挂钩 2024 年度第 2101 批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所在乡(镇)村)及面积

单位:平方米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按照三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实有附着物按泰政发﹝2023﹞104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标准补偿。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本次需安置的农业人口27人,按苏政发﹝2021﹞8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征地范围内的原土地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后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将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有关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相关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

特此公告。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4日

兴化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2025﹞第2号

2024年12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苏政挂M﹝2024﹞27号批准建设用地21.6823公顷,其中征收土地21.6823公顷。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兴化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4年度第1108批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所在乡(镇)村)及面积

单位:平方米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按照三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实有附着物按泰政发﹝2023﹞104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标准补偿。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本次需安置的农业人口633人,按苏政发﹝2021﹞8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征地范围内的原土地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后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将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有关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相关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

特此公告。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4日

兴化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2025﹞第3号

2024年12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苏政挂M﹝2024﹞28号批准建设用地35.3838公顷,其中征收土地35.3838公顷。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兴化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4 年度第1109批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所在乡(镇)村)及面积

单位:平方米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按照三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实有附着物按泰政发﹝2023﹞104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标准补偿。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本次需安置的农业人口455人,按苏政发﹝2021﹞8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征地范围内的原土地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后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将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有关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相关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

特此公告。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4日

兴化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2025﹞第4号

2024年12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苏政挂M﹝2024﹞29号批准建设用地30.1170公顷,其中征收土地30.1170公顷。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兴化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4年度第1110批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所在乡(镇)村)及面积

单位:平方米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按照三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实有附着物按泰政发﹝2023﹞104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标准补偿。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本次需安置的农业人口340人,按苏政发﹝2021﹞8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征地范围内的原土地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后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将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有关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相关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

特此公告。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4日

兴化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2025﹞第5号

2024年12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苏政地M﹝2024﹞78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6.8919公顷。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兴化市 2024 年度第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所在乡(镇)村)及面积

单位:平方米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按照三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实有附着物按泰政发﹝2023﹞104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标准补偿。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本次需安置的农业人口96人,按苏政发﹝2021﹞8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征地范围内的原土地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后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将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有关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相关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

特此公告。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4日

兴化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2025﹞第6号

2024年12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苏政地M﹝2024﹞79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6.9275公顷。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兴化市 2024 年度第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所在乡(镇)村)及面积

单位:平方米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按照三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实有附着物按泰政发﹝2023﹞104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标准补偿。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本次需安置的农业人口64人,按苏政发﹝2021﹞8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征地范围内的原土地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后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将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有关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相关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

特此公告。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4日

兴化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2025﹞第7号

2024年12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苏政地M﹝2024﹞109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2.2589公顷。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兴化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24年第1批次(21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所在乡(镇)村)及面积

单位:平方米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按照三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实有附着物按泰政发﹝2023﹞104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标准补偿。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本次需安置的农业人口34人,按苏政发﹝2021﹞8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征地范围内的原土地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后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将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有关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相关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

特此公告。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4日

▍文章来源:兴化市人民政府网、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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