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读经典时,总感觉不得要领,容易停留在表面,无法深入下去。怎样读书才能更好地体悟中华经典中蕴含的深刻思想呢?
答:我以为,读经典应该具备三种能力:一是想象力。北宋大儒程颐提出了一个“方便法门”,他说:“学者须将《论语》中诸弟子问处便作自己问,圣人答处便作今日耳闻,自然有得。虽孔、孟复生,不过以此教人。”一句话,读《论语》要能做“情景还原”,也就是要有想象力,切忌死记硬背,熟视无睹,心不在焉。一般人都认为《论语》杂乱无章,没有系统,其实不然。《论语》毫无疑问是经过精心编撰的,所以才能纲举目张,环环相扣。比如《学而》篇前四章:第一章是“子曰”,第二章是“有子曰”,第三章又是“子曰”,第四章是“曾子曰”,这样的编排看似零乱,实则体现了编撰者的匠心。我们从中可知,有子和曾子的弟子一定参与了《论语》的编纂。“有子曰”和“曾子曰”之间,插入一句“子曰”,显然是曾子弟子的安排,以此来表明,曾子作为孔子的高足,学问和地位皆不在有子之下。这说明《论语》的编纂是孔门弟子及其再传弟子前后接力和微妙博弈的结果。透过《论语》的篇章肌理和深层结构,我们可以猜想和触摸到二千五百年前的历史现场和生命律动,甚至可以感受到孔子和弟子们的呼吸、声气和心跳。
程颐像
二是思考力。《论语》说:“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又说:“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礼记·学记》也说:“记问之学,不足以为人师。”都是在强调思考力的重要。思考力有两个方向:一是向外,我们对古圣先贤的论说,要能切实理解并提出怀疑;一是向内,对今人的观点和自己的成见,也要反躬自问与反思批判。两者缺一不可。比如,《论语·学而》中孔子说:“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我们首先会问:如果父亲是个坏人,难道也要不改其道吗?这便是向外思考,在看似不疑处有疑。但另一方面,我们绝不能满足于这种自以为是的质疑,还要想,孔子说这话的具体语境是什么?如果父亲是坏人,孔子还会说这样的话吗?还有,为什么是三年而不是一年或十年,甚至永远?……这样一来,我们便会发现自己的质疑也许太过轻率,然后再去查找更多的相关文献资料,就会知道,这里的三年或许跟三年守孝之礼有关,而孔子这句话应该从历史和文化语境中去正面理解。换句话说,如果孔子竟然要我们去继承父亲不好的道,那孔子也就不是孔子了。有时候,我们的质疑看似深刻,其实有着故意抬杠和吹毛求疵的嫌疑,其根本原因在于我们的学养和智识有限,尚未切实明白经典的真义。这样反躬自问一下,或许我们就不再仅从今天的视角去看问题,而有了对历史和经典的“了解之同情”,或者“温情与敬意”。
三是行动力。我们还以《论语》为例。要知道,《论语》不是知识性的文献,它是人伦情感、人生价值和生命智慧的结晶。《论语》是一部生命之书、悦乐之书、自信之书、君子之书,更是实践之书。什么实践呢?就是如何做人、成人、立人、达人、爱人的实践。《论语》开篇“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通常的理解是“学习了知识和道理,并且时常温习和复习,不也很快乐吗?”其实这样解释不仅与孔子的原意大相径庭,也与我们学习的切身感受不符。试问今天的孩子,白天上课学习,晚上回家做完作业,温习、复习到12点,真的快乐吗?肯定不快乐。问题出在哪里呢?关键在于对“习”字的解读上。要知道,“习”在《说文解字》中解释为“数飞也”,所以不能望文生义地理解为温习和复习。我在《论语新识》中这样翻译这句话:“学了知识和道理,并能时时实习和践行,不也很愉悦吗?”我以为,孔子所谈的正是学以致用、行其所知、知行合一的快乐。否则,知行脱节,知而不行,把学问和实践分成“两张皮”,哪有什么快乐可言呢?
子贡曾问什么是君子,孔子说:“先行其言,而后从之。”认为行在言先、言行一致的人才是君子。《中庸》也说:“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可见中国传统的学问,不是知识点的记诵,而在于能否学以致用,身体力行。王阳明特别强调“知行合一”,他在《传习录》中说得好:“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知行一体,“未有知而不行者,知而不行,只是未知”。这些话犹如警钟长鸣,对于今天注重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标准的教育,是具有棒喝作用和借鉴意义的。读了经典,我们会知道,纸上的知识固然重要,但若不能真正付诸实践,行其所知,那么到头来,我们还是一无所知。
程颐在谈到读《论语》的境界时曾说:“读《论语》,有读了全然无事者,有读了后其中得一两句喜者,有读了后知好之者,有读了后直有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者。”又说:“今人不会读书。如读《论语》,未读时是此等人;读了后,又只是此等人,便是不曾读。”这两段话意味深长,说明读《论语》不仅能够带给我们快乐,还能变化我们的精神气质,提升我们的修养境界,丰富我们的智慧生命。
问:《论语》中“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一句该如何解读才合情合理?
答:我在《论语新识》中对此章有细致的分析,此处择要谈一谈。这里的“女子”究竟何所指,一般有三种说法:一种是将“女子”视为“臣妾”,如朱熹《论语集注》就说:“此小人,亦谓仆隶下人也。君子之于臣妾,庄以莅之,慈以畜之,则无二者之患矣。”认为不可以仆妾微贱而轻慢忽略,虽然言之有理,但取消了夫子的批评力度,属于过度阐释。第二种认为“女子”特指卫灵公夫人南子。杨义先生《论语还原》就指出:“唯有回到本真的历史现场,才会发现,《卫灵公》篇子曰‘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章,与《阳货》篇‘子曰: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章之间,存在着隔章呼应,相互阐发的关系。所谓女子对应于南子,指的是女色;小人对应于弥子瑕之类,孔子之言乃是为其在卫国遭遇的特殊情境而发,指责为政者不能沉迷于女色与小人。”这一解释颇具历史现场感,也许比较接近事实。第三种以为“女子”泛指一般女性。如皇侃《疏》:“君子之人,人愈近愈敬;而女子小人,近之则其承狎而为不逊从也。君子之交如水,亦相忘江湖;而女子小人,人若远之则生怨恨,言人不接己也。”甚至还有更具“颠覆性”的看法,将“女子”解释为“汝子”,与“小孩子”画上等号,难免有些“过犹不及”。
其实,“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只是一个事实判断,并非价值判断。并未刻意贬低女性,抬高男性,只是对女性中一部分人或女性共存的某一部分性格特征,据实予以描述而已。换言之,就像“小人”常常指男性一样,这里的“女子”大概是特指“女小人”或者“小女人”,就像今天所谓的“作女”。南怀瑾先生《论语别裁》就说:“孔子说女子与小人最难办了,对她太爱护了,太好了,她就恃宠而骄,搞得你啼笑皆非,动辄得咎。对她不好,她又恨死你,至死方休,这的确是事实,是无可否认的天下难事。但问题是,世界上的男人,够得上资格免刑于‘小人’罪名的,实在也少之又少。孔子这一句话,虽然表面上骂尽了天下的女人,但是又有几个男人不在被骂之列呢?我们男士,在得意之余,不妨扪心自问一番。”此说颇得折中调和之趣,值得玩味。
南怀瑾先生
杨朝明先生从《说文解字》“保,养也”的训诂出发,认为《尚书·康诰》“小人难保”一句,是指“小人难养”,进而指出:“就政治管理而言,孔子此言是说对待‘女子’与‘小人’都应当心存一份敬畏和戒惧。……不论为人处世还是为政治国,都必须处理好与‘女子’‘小人’的关系……孔子此语,或许包含有对‘女子’和‘小人’的重视、关注与深切体察。”(《孔子“女子难养”说新论》,《理论学刊》2010年第2期)这个说法令人耳目一新,也值得参考。
问:“亲亲相隐”是不是意味着家中长辈犯法,我们知道后要包庇他们?
答:“亲亲相隐”的问题,几乎是中华传统文化中最具思辨性、也最“烧脑”的问题之一,曾引起学术界广泛而持久的争鸣。有些学者认为“亲亲相隐”是包庇犯罪,容易滋生腐败,从而将儒家的亲情伦理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但是,恕我直言,这样的观点在逻辑上根本不能成立。孔子主张“亲亲互隐”,并不是认同“其父攘羊”,也不是希望他“逍遥法外”,其出发点不是包庇犯罪,而是站在人道立场,绝不赞同处于强势的公权力以“鼓励”甚至是“立法”的形式,引诱和迫使处于弱势的个体,选择主动“告发”或“加害”自己的亲人!孔子深刻地洞察到,鼓励一个孩子告发父亲带来的危害,要远远大于一只羊的损失!“腐败论”者在讨论“亲亲互隐”的问题时,常常忽略了孔子不是在谈法律问题,而是在谈“正直之道”。
我在《四书通讲》中将“亲亲相隐”的分析放在了“正直之道”中,而正直之道不仅关乎道德,更关乎智慧。我从君父之辨(内外)、经权之辨(生死)、情法之辨(公私)三个角度对此问题予以辨析。结论是:那种把“亲亲相隐”视为“腐败”之源的观点,无疑是把先贤对此问题的“形上”思考,不费吹灰之力地做了“形下”处理,孔子明明是在谈“性与天道”,腐败论者却将话题“压缩打包”,使哲学问题降格为政治及法律问题。
《四书通讲》书影
如果说我对这一话题有什么“贡献”的话,那就是将现代法理中的“沉默权”概念引入了对“亲亲相隐”问题的讨论。“沉默权”含义有三:其一,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拒绝说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词,以免法庭对他量刑过重;其二,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其三,如其无力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他指定律师,而律师的职责则是尽力为被告人做辩护,使其依法享受应该享受之基本权利。试问,既然连被告人都可享有“沉默权”,凭什么要求其直系亲属必须告发他呢?准此,则亲属亦当依法享有同样的权利。亲属当然无权充当辩护律师,但保持沉默、避免让亲人遭受更严厉的司法处罚,此为人性之本能心理和情感,哪怕作为一种人性的弱点,亦应当被法律制定者充分理解和尊重,如此方能制定善法,形成良治,营造和谐社会。
因为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文化,在伦理建构和制度设计上充分注意到公权与私权、法律与情感、仁道与直道等诸多因素的兼容与平衡,故“亲亲相隐”或者“容隐权”的思想,一向为历代法律所采纳和贯彻。当然,根据“经权之辨”的原则,既要“与立”,又要“与权”,这才是智慧境界。所以“亲亲相隐”绝不是没有适用边界的,不是亲人的所有罪错都在“相隐”的范围内。比如汉律就规定:“小罪可隐,告者有罪。”“大罪不可隐,隐者连坐。”这又是对“隐”的程度和范围的一种制约和调适。我们知道,西方文明中同样有“亲亲相隐”的思想。这充分说明,孔子的亲情伦理思想具有“顶层设计”和“为万世立法”的价值和意义,堪称“措诸四海而皆准,俟诸百世而不惑”。
作者简介:
刘强,同济大学人文学院教授,诗学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诗学研究集刊《原诗》主编。央视《百家讲坛》主讲嘉宾。兼任贵阳孔学堂学术委员会委员、“世说学”研究会(筹)副会长兼秘书长、陶渊明研究会(筹)理事、上海写作学会副会长、守中书院创始山长、明伦书院名誉山长、台湾东华大学等多所大学客座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魏晋南北朝文学与文化、先秦诸子经典、儒学与古典诗学、笔记小说等。近年来致力于传统文化经典的现代阐释与传播,已出版《世说新语会评》《曾胡治兵语录译注》《有刺的书囊》《竹林七贤》《论语新识》《古诗写意》《四书通讲》《世说新语研究史论》等二十余种著作。
【本文刊载于《走进孔子(中英文)》202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