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接上文的《“诉前调解”难以承受之重:人民调解制度的现实局限性》、《诉前调解难以承受之重,理想很美好但现实中已经异化》(点击蓝色字体可阅读)。

前文中已经分析了法院面对近些年来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社会纠纷急需司法处理的时代背景,法律规定的立案登记制下,法院又不得拒绝立案、拒绝裁判,于是,也就找到了想要通过在司法诉讼立案之前设立“诉前调解”这一途径,来分流、快捷处理司法案件的办法。

可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到了实践中,诉前调解并没有发挥出设想的设立目的,而是出现了种种的变异,严重到已经成了增加当事人诉累、增加了司法成本、降低了司法效能的结果。

因此,废止诉前调解程序,已经到了不得不引起重视的问题。可是,废止了诉前调解这一各地法院控制立案、审案数量的“蓄水池”,又该如何解决案多人少、完成考核目标的工作任务呢?



尽快增加法院政法编制才是正道

面对逐年增长的案件,诉前调解等措施显然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们必须打破诉源治理、诉前调解是解决“案多人少”问题的灵丹妙药的思维误区,并停止与此相关的过度宣传,充分认识到诉前调解的局限性,让诉前调解回归其制度本性,坚持调解自愿、依法依规等原则。

关于法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问题,笔者认为,解决的根本之策还是尽快启动法院系统的大规模招录工作,增加法院政法编制和员额法官的数量,如此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彻底解决案多人少矛盾。对此,可以分三步走:

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全国法院员额法官年办案数量的极限值。中级以上法院情况笔者不了解,就基层法院而言,笔者的建议是:在当前办案模式和环境条件下,员额法官以每人配三名司法辅助人员为限,员额法官年人均办案极限值以500件为宜。超出500件,则没难保证法官亲历性原则之落实,从而案件质量难以保证。在员额法官配备两名司法辅助人员的情况下,员额法官年人均办案极限值以375件为宜。

最高法院应立即对全国法院系统员额法官年人均结案数超过500件的基层法院进行排查,对这些法院立即启动增加政法编制和员额法官的工作,确保全国各基层法院员额法官年人均办案量均在500件以下,确保这些法院良性运转和案件质量可控。

当然,那些员额法官年人均办案数量不足500件的基层法院也可能会存在案多人少矛盾。比如,某基层法院法官年人均办案450件,其员额法官每人仅配备2名辅助人员,则意味着员额法官要从事部分应由辅助人员完成的工作。对此,该院可申请增加司法辅助人员数量,上级应当予以保障。

当然,还有两项举措在降低进入法院的民事纠纷数量方面能够发挥立竿见影的效果。一是适当提高案件诉讼费的收取标准;二是改立案登记制为立案审查制。

当然,肯定会有人说,这是在开历史倒车。

法院高层及编制部门应积极作为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要求建立员额统筹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各高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控制法官员额比例,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办案数量等因素,完善法官员额动态管理机制,员额分配向基层和人案矛盾突出的法院倾斜。”

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省级以下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员额动态调整意见》),对调整主体、原则、程序、标准、时限等问题又做出了进一步细化。

上述规定听起来十分美好,但遗憾的是并未得到有效落实。以笔者所在基层法院为例,49名员额法官年办案量30000万余件,员额法官年人均办案量600余件,上述状况已持续两三年,始终未见增加编制和员额。目前笔者所在法院政法编制数与2010年相当,但案件数量由不到5000件猛增至30000余件,法官人均办案数由140件余件升至600余件。

当然,笔者所在法院情况还不是最糟糕的。笔者所在地级市的区法院,员额法官年人均办案1000件以上的有2家,七八百件的有三四家。而省内其他地级市基层法院法官年人均办案数普遍只有二三百件。办案效率之悬殊不可谓不大,但上级法院和编制部门主打一个视而不见,一直让内部挖潜,未见推行任何动态调整之举措。

因此,根本解决法院案多人少、办案不均衡问题,需要最高院、各省高院和编制部门积极作为,全面落实法院编制和员额法官数量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各法院近三年平均受案数量、案件结构、自然条件、辖区人口等动态调整其编制和员额法官数量。

注:本文来自网友投稿,网名“基层法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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