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1月18日审议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15日婚假,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加婚假3日,这意味着山东婚假天数延长至最多18天。
条例规定,落实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育补贴制度,并完善配套支持措施;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据介绍,本次修改条例过程中,相关部门综合考虑了山东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用人单位负担和职工诉求等因素,参考借鉴其他省份做法,明确了婚假并鼓励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并明确了婚假期间相关待遇。(记者高天、张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