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网友咨询:
员工在绩效末位是否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
孟令波律师解答: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绩效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
末位是客观存在的,每次考核即使所有人都能胜任工作,也会有人居于末位。对于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存在多方面的考量,经过客观公正的考核程序,对劳动者的具体任职条件、工作表现、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并要及时告知劳动者,但确保绩效考核流程的严谨和有效性。
孟令波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通过“末位淘汰”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孟令波律师
执业于辽宁盛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多年,积累丰富的办案经验,努力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争取最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