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延长婚假定了!1月18日上午,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本次修改《条例》,重点是增设婚假规定,明确“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十五日婚假;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加婚假三日”,也就是说婚假最长18天。
据介绍,目前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1至3天婚假不能满足年轻人筹备和举办婚礼的时间要求。本次修改条例过程中,综合考虑山东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用人单位负担和职工诉求等因素,参考借鉴其他省份做法,明确了婚假并鼓励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并明确了婚假期间相关待遇。
《条例》实施中有关假期规定适用问题,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商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司法厅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计入产假假期,不计入婚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假期。
(二)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依法办理登记结婚的,可以享受《条例》规定的婚假。
婚假可以一次性休,也可以分开休,一般应当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休完。
再婚、复婚等情况也可以享受婚假。
(三)陪产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开休。
(四)一个家庭中有两个及以上3周岁以下的子女,父母休育儿假原则上不叠加计算。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叠加计算。
育儿假按子女周岁计算,分别在孩子0-1周岁、1-2周岁、2-3周岁期间,父母每人可休10天。
育儿假应当在子女每一个周岁内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开休,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个周岁休。
养父母、继父母抚育养子女、继子女的,应当享受育儿假。
(五)护理假应当在父母生病到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休,可以分开休,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休。
子女死亡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的配偶可以享受护理假。
养子女、继子女照料由其赡养的养父母、继父母的,应当享受护理假。
(六)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和增加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平衡职工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更具人性化的弹性休假方式。
根据国家最新政策精神,结合人民群众诉求,在《条例》中补充完善了生育支持相关政策措施。条例规定,落实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育补贴制度,并完善配套支持措施;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来源 | 新黄河
编辑 | 余凯扬
征集令来啦!
即日起,投稿接亲人来深过年的故事
赢50元话费
活动详情
| 活动时间 |
即日起至1月27日
在微博带话题#接亲人来深过年#@深圳晚报
发布接亲人来深的温暖瞬间
配上图文介绍或视频
即为成功投稿
| 活动奖励 |
10位优秀投稿者
将获赠50元话费
进入活动页面
— 深小晚特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