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杨璐
1月18日上午,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本次修正《条例》,重点是增设婚假规定,明确“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三日”,也就是说婚假最长为18天。
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省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张延安介绍说,为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实施中有关假期规定适用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并商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司法厅同意,提出了指导意见。
张延安介绍,2022年修正《条例》时,增设了育儿假、老年人患病住院护理假,延长了陪产假,受到群众欢迎。本次修正《条例》,重点是增设婚假规定,明确“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三日”,也就是说婚假最长为18天。同时,根据国家最新人口发展政策,对其他相应条款作了修改。
为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实施中有关假期规定适用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山东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并商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司法厅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计入产假假期,不计入婚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假期。
(二)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依法办理登记结婚的,可以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婚假。
婚假可以一次性休,也可以分开休,一般应当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休完。
再婚、复婚等情况也可以享受婚假。
(三)陪产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开休。
(四)一个家庭中有两个及以上3周岁以下的子女,父母休育儿假原则上不叠加计算。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叠加计算。
育儿假按子女周岁计算,分别在孩子0-1周岁、1-2周岁、2-3周岁期间,父母每人可休10天。
育儿假应当在子女每一个周岁内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开休,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个周岁休。
养父母、继父母抚育养子女、继子女的,应当享受育儿假。
(五)护理假应当在父母生病到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休,可以分开休,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休。
子女死亡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的配偶可以享受护理假。
养子女、继子女照料由其赡养的养父母、继父母的,应当享受护理假。
(六)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和增加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平衡职工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更具人性化的弹性休假方式。
张延安表示,《条例》是山东省人口发展方面的一部综合性地方法规,是全面加强新时期人口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条例》普法宣传,督促落实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履行属地管理和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落实婚假和生育假期以及相关待遇,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