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之前发布的一篇文章《绩效工资是把所有人的工资扣除30%得来的?难怪老师们怨气冲天了》中澄清了老师们当中存在的误解,那就是绩效工资并不是从教师的基本工资中扣除30%得来的而是财政单独核算拨付的另一笔资金以激励教师从教积极性和提高教师待遇,这让老师们的工资构成多出了一个组成部分。
对于绩效工资的使用和发放,所有实施了绩效工资制度的地方都有一个约定俗成的做法,那就是将绩效工资被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占比70%)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30%),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教师的工作量和出勤等按月打入教师个人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教师个人学期或学年总体考核结果发放。
扣除绩效工资的30%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以调动教师从教积极性本身是没有问题的,只要能够做到公平公正并能真正体现多劳多得和奖勤罚懒的初衷就是好事,但各地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依据的考核方案都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国家层面是要求向一线教师倾斜,但很多地方倾斜的方向出现了很大的偏差。
很多地方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都是倾斜于学校的行政人员,结果使得满工作量或超工作量的一线教师所得的数额远不及行政人员,导致多劳没有多得少劳却多得的不正常现象,此外,很多地方的学校日常经费开支都是从这被扣除的30%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中支出,最终让满工作量一线教师都无法拿回应得的部分。
针对这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不公平现象,有些地方也在尝试改变,比如山东、上海和山西太原等地实施绩效增量工资,将原有绩效工资全部发放给教师,再由地方政府拿出另外专门资金用于奖励教师业绩,江西某地从2023年九月份开始除了原有的按月发放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外再加上每月645元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也随月发放。
此外,福建泉州也进行了与以上所提到地方的做法不一样的改变,那就是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据中国教育新闻网报道,2023年12月初,福建泉州市教育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措施》,其中提到将通过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总量中的占比并落实学校经费使用自主权。
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的占比是好事,因为将绝大多数地方所采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的占比由原来的30%再进一步提高会让多劳者再多得一点,让少劳者再少得一点,能更好地起到激励和激发作用,但毫无疑问的是,这样做要想达到如期或应有的效果,就应该仍要杜绝分配倾斜化。
分配倾斜可以说是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一个败笔,但绩效工资最大的败笔还不是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存在着不公平而是绩效工资的发放与职称级别挂钩。根据后来实行的新岗位聘任等级发放标准,事业单位人均年绩效工资数额:副高5级34000元,6级32000元,7级30000元;中级8级26000元,9级24800元,10级23800元。
把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跟职称级别的高低挂钩可以说是“霸王”条款了,绩效考核的是教师的工作量、出勤、业绩等等,体现的是多劳多得,高级职称的教师未必就一定比中级和初级职称的教师业绩好和多劳,如果一定是,那就当然应该享受高绩效,如果不一定是或一定不是,强行捆绑就毫无道理了,又如何能体现激励作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