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大、风险高,牵涉法律法规繁多、合同关系复杂,纠纷的发生已成为常态。
而建工案件的诉讼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及时解决纠纷,证据的组织与运用就成为了形成追溯性认识的主要手段。
站在裁判的角度,业界公认的工程案件审理的三大难点便是——裁判规则和思维的专业性、行业规范与技术对审理的影响性以及证据数量大且复杂对裁判的挑战性。
比如,由于故事的主线不可能千篇一律,因而在筛选原始证据材料时,如何通过明确证据结构来确定证据筛选方向,形成更有优势的证据组织逻辑,就显得极为关键。更不要说,面对同样的案情,法官、律师、当事人往往会产生完全不同的观感。
站在律师的角度,面对多如牛毛的建工案件证据材料,如何运用请求权基础规范法、要素式裁判法等引导举证,并对证据进行准确、高效的组织与运用,便成为了向法官“讲好证据故事”、攻克案件第三大难点的关键之法。
那么,如何将这些证据通过法律逻辑形成完整的逻辑闭环?如何将心理层面的合理性进一步转化为法律层面的合理性?
1月17/18日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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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18日19:00,曾任江苏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具有二十年审判经验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汤雷律师做客智拾网,针对上述困惑,进行精讲精析!
建工案件疑难纠纷中,
律师如何进行证据组织与运用?
要真正解决建工案件疑难问题,做好证据的组织与运用是关键。
若以请求权基础规范法为破解方式,第一步便是要确定证据组织的逻辑和方向。
一审案件在起诉前往往处于争议解决的初期阶段,争议焦点尚处在酝酿过程中,此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便是最主要的参考。此时的关键就是要明确当事人诉讼请求背后的请求权,以请求权的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基础确定证据组织的方向。
以建工案件中最常见的诉求之一——请求依照合同支付工程款为例,其对应的请求权即继续履行请求权,其构成要件有二:一是不存在合同无效事由或效力瑕疵;二是对方未符合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如此便奠定了两个基本方向。
第二步则是要总结争议焦点,从而锁定关键信息。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以及对大量证据材料的梳理与检视,便可以提取出真正有效的信息,建立起完整的举证系统。
此外,还要厘清证明责任的分配——即承包人和发包人分别应在何种情况下负担举证责任,这对于整个举证过程也至关重要。
至此,证据组织与代理的策略设计便水到渠成,此时又可细分为法律关系及主体模块、合同模块、工程价款模块、工程质量模块、优先受偿权模块、工程工期模块等。
那么,如何整理一份能打动法官的证据清单,既能遵循法律体系的内部逻辑、又能符合法律要件的客观事实,让法官瞬间理解并信服自己的证据体系?
如何筛选出最具证明力的材料,并将其作为最终证据进行呈现,从而完成这份“故事创作”?
如何根据法官不同的潜台词,及时调整证据策略?
以上难题,都能在汤雷老师的直播间得到点拨和解答。
课程收获:
建立体系化的证据组织与运用思维,扫除证据方面的盲点、难点问题,为庭审打下扎实基础
学习实操性强的请求权基础规范法及要素式审判法,习得举证责任分配方法,更好地运用于实战
掌握建工疑难案件证据组织与代理策略设计技巧,成为更出色的争议解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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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一、建工案件疑难问题证据组织与审查
(一)请求权基础规范法与建工案件证据组织与运用
1.结算协议证据的组织与运用
2.如何进行“多份合同”的证据组织
3.对竣工结算文件“默认”成立的构成要件与证明
(二)要素式审判法与建工案件证据组织与运用
建工案件要素式举证要点与举证系统构架
(法律关系及主体、合同、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工期、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程序问题)
二、建工案件疑难问题证明责任分配
1.何种情况下,由承包人负担举证责任?
2.何种情况下,由发包人负担举证责任?
三、建工疑难案件证据组织与代理策略设计
1.法律关系及主体模块——可选择诉讼对象
2.合同模块——约定和实际履行
3.工程价款模块——应付与实收
4.工程质量模块——是否合格
5.优先受偿权模块——主张可能与策略设计
6.工程工期模块——结算价款与反诉预判
讲师介绍:
汤 雷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曾任江苏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上海、深圳等多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汤雷律师专注于重大争议解决、公司法、房地产法、工程法等领域法律服务。
汤雷律师曾任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具有长达二十九年的重大争议解决工作经历,对房地产、建设工程法律事务积累了深厚的理论功底与实践经验,在全国范围内的房地产和建设工程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执业以来,汤雷律师成功参与处理许多疑难复杂和有影响力的民商事案件,在公司股权、融资并购,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领域具备丰富、成功的代理经验,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同时,汤雷律师还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多地仲裁机构仲裁员,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会理事、房地产法学研究会理事,东南大学硕士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校外导师、客座教授;2023年荣获国际法律评级机构The Legal500“江苏南京地区顶级推荐律师”(Recommended TIER 1)等荣誉。
社会任职: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南京、石家庄、宁波、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员
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课题委员会委员,第五、第十工作组召集人
江苏省法学会经济法学会理事、工程法学会常务理事、房地产法学研究会理事、案例法学会常务理事
东南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校外导师、客座教授
中国行为法学会智库(建设工程)专家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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