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广大市民积极支持和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并广泛呼吁身边人携手共同维护美丽家园。
在崂山区,沿海一线的石老人海水浴场、雕塑园、海之恋公园、小麦岛、沙子口湾等景点都是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违规燃放同样会受到相应处罚。
一、崂山区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金家岭街道全域。其中,石老人海水浴场、雕塑园、海之恋公园、小麦岛等沿海景点都在这一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中韩街道全域。
3.北宅街道:北起海信研发中心,沿峪川路(松岭路至峪夼路段)、峪夼路(峪川路至峪福路段)、峪福路(峪夼路至S396省道段)、S396省道(峪福路至圣水路段)、圣水路向西延伸至与李沧区、沙子口街道交界区域(未进行旧村改造的区域除外);北九水景区、华楼山景区。
4.沙子口街道:北起圣水路(与李沧区、北宅街道交界),沿S396省道(圣水路至九水东路)、九水东路(S396省道至崂峰路段)、崂峰路(九水东路至南九水河段)、南九水河(崂峰路至入海口段)向西延伸至与金家岭、中韩街道交界区域(未进行旧村改造的区域除外);巨峰景区。
其中,沙子口湾、巨峰景区等景点景区都在这一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5.王哥庄街道:王哥庄街道驻地(未进行旧村改造的区域除外);太清景区、华严寺景区、仰口景区、二龙山景区。
除了上述范围外,崂山区其他区域封闭式居民小区以及楼层式结构居民楼院,参照执行。
二、崂山区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5.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6.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7.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8.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9.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10.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三、崂山区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五、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六、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违规燃放举报电话:110。
近期,有多人因违反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被处罚
案例一
2025年1月1日0时许,市南公安分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李某在五四广场五月风对面海边围栏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市南公安分局对李某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二
2024年12月31日22时许,市北公安分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张某某在宣化路与杭州路路口某饭店门口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市北公安分局对张某某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三
2024年12月31日22时许,李沧公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刘某在辖区某大院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李沧公安分局对刘某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四
2024年12月31日20时许,崂山公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王某某在极地海洋世界停车场空地上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崂山公安分局对王某某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近期
多人违法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
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立案或者处以行政处罚
现将有关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2025年1月5日,崂山公安分局在崂山区沙子口街道查获涉嫌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瞿某红(男,53岁)等7名嫌疑人,查获烟花爆竹1700余箱。崂山公安分局对涉嫌犯罪的瞿某红、瞿某、胡某龙、齐某坤等4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二
2024年12月31日21时许,崂山公安分局在辖区查获涉嫌非法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人薛某某(女,55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崂山公安分局对薛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并收缴烟花爆竹30箱。
案例三
2024年12月31日20时许,崂山公安分局在海尔路与香港中路路口查获涉嫌非法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人许某某(男,30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崂山公安分局对许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四
2024年12月31日18时许,开发区公安分局在杜鹃山路某超市旁查获涉嫌非法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人杨某某(男,30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开发区公安分局对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并收缴烟花爆竹一宗。
案例五
2024年12月31日19时许,黄岛公安分局在黄岛区滨海大道南镜台山路查获涉嫌非法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人黄某某(男,61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黄岛公安分局对黄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六
2025年1月2日2时许,胶州市公安局在海鲜一条街查获涉嫌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人刘某(男,23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胶州市公安局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七
2025年1月2日15时许,平度市公安局在滨河西路某废弃房屋查获涉嫌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人窦某某(男,31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平度市公安局对窦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并收缴烟花产品24箱。
非法生产、经营、存储、运输
烟花爆竹的危害性
NO.1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危害性
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巨大的威胁,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
NO.2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危害性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质量没有保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NO.3
非法存储烟花爆竹的危害性
大量堆放在狭小空间里的烟花爆竹,就好比是放着一颗随时都会爆炸的 “定时炸弹”,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爆炸也会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NO.4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危害性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没有相应资质,不具备运输烟花爆竹条件,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挤压、碰撞,极易引起爆炸和燃烧事故,对道路运输安全造成极大危害。
来源:青岛公安、崂山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