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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功能,指导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提高精准监督、有效监督水平,2025年1月15日司法部遴选了第二批执法监督案例予以发布。

这批案例共8个,其中“河北某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对某镇政府不当行政处罚执法监督案”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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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某镇政府根据综合行政执法队巡查发现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某村民焚烧垃圾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违反此规定的,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这个处罚看,用了顶格2000元,应当算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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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执法监督局核查后发现,该案行政处罚的对象应当是焚烧垃圾的行为人(未满12周岁),而不应是该行为人的父亲。

对一名12岁小孩子,罚了2000元,他们真做得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因焚烧行为人不满12周岁,应当不予处罚。

但镇政府却作出对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处罚的决定,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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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处罚的不正当性我想一目了然。

其实,峡在河北,最近有个案例很出名。

河北邯郸肥乡区北高镇张庄村的初中生张某某、李某(均时年13周岁)与同班同学王某某(被害人,殁年13周岁)存在矛盾。

经张某某提议,二人多次共谋杀害王某某后平分王某某钱财。张某某选定一废弃蔬菜大棚为作案地点,并提前携带铁锹挖坑进行犯罪准备。

2024年3月10日下午,张某某将王某某骗出,因李某的电动自行车需置于马某某(时年13周岁)家充电,李某骑马某某的电动自行车载马某某,张某某骑自己的电动自行车载王某某,共同前往张某某事先选定的蔬菜大棚。

途中,李某受张某某指使将二人欲杀害王某某一事告知马某某。四人进入大棚后,张某某首先持铁锹动手并直接实施杀害王某某的行为,李某帮助控制王某某,马某某见状离开大棚。

张某某、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后,将尸体掩埋。三被告人骑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张某某将王某某手机微信账户中的钱转入自己微信后与李某平分,将王某某手机卡取出指使马某某砸毁,将手机交由李某扔弃。

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李某、马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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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这两起案件不好比较,因为一个是刑事一个是民事,但因为焚烧点垃圾,12岁小孩罚款2000元,参与故意杀人的13岁小孩竟然不予刑事处罚。

难道说焚烧垃圾比杀人还严重?

明显说不通啊。

行政处罚法修订施行3年多了,但法律再好,执法人员不执行,你有什么办法?

2025年1月15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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