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1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云浮市明亮路灯管理有限公司收购云浮市恒泰丰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 市场监管总局
据市场监管总局今日(1月15日)消息,2025年1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对云浮市明亮路灯管理有限公司收购云浮市恒泰丰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5〕2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罚〔2025〕2号
当事人:云浮市明亮路灯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195780229F
住所:云浮市云城区锦绣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涛
身份证件号码:(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6月7日对云浮市明亮路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亮路灯)收购云浮市恒泰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丰)股权的交易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明亮路灯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明亮路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从轻、减轻处罚。本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3年12月14日,本机关经营者集中申报系统收到了明亮路灯收购恒泰丰股权交易的申报材料。12月15日,本机关委托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12月21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受理。案件公示期间,审查人员发现恒泰丰完成股权变更登记。2024年6月7日,本机关根据《反垄断法》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
二、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明亮路灯。1992年1月在广东省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为(略)。明亮路灯主要从事市政设施管理、照明器具制造及销售业务。2022年,明亮路灯(含关联方)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
被收购方(非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恒泰丰。2017年3月在广东省注册成立,为中山市电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实业)全资子公司。恒泰丰主要从事输配电工程施工业务。
被收购方共同控制人:中山实业。1993年6月在广东省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为(略)。中山实业主要从事股权投资管理,其控股企业从事电力工程施工、设计、综合能源服务等业务。2022年,中山实业(含关联方)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分别为(略)亿元、(略)亿元。
(二)交易情况。
2023年12月12日,明亮路灯、中山实业和恒泰丰签订增资协议,约定恒泰丰注册资本从2020万元增加至4040万元,全部由明亮路灯认缴。明亮路灯增资款合计(略)。交易前,中山实业持有恒泰丰100%的股权,单独控制恒泰丰。交易后,中山实业、明亮路灯分别持有恒泰丰50%、50%股权,共同控制恒泰丰。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一)本案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查,明亮路灯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取得恒泰丰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2022年,明亮路灯(含关联方)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亿元;中山实业(含关联方)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分别为(略)亿元、(略)亿元,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所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反垄断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4日收到该交易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并于12月21日受理。12月21日,在受理公示阶段,恒泰丰完成股权变更登记,违反《反垄断法》第三十条,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明亮路灯收购恒泰丰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上述事实,有明亮路灯提交的说明函、增资协议、交易前后股权结构图、2022年财务报表、登记通知书、反垄断审查申报表、相关市场界定及竞争数据分析材料等证据证明。
四、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及复核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7日向明亮路灯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10月24日,明亮路灯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表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同时考虑明亮路灯及其关联方此前未因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受到过行政处罚,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且明亮路灯体量小、交易金额低、生产经营艰难等,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未要求听证。
本机关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违法情形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其提出的自身经营情况也不属于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提出的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明亮路灯及其关联方此前未因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受到过行政处罚、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的情形,已经在处罚裁量中予以考虑。本机关经综合裁量,按照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等原则,确定了对当事人的罚款数额。综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明亮路灯负有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法律义务,申报后未经批准实施经营者集中,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条。依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评估认为本项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以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本案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同时,考虑到明亮路灯及其关联方此前未因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受到过行政处罚、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建立并有效实施反垄断合规制度,决定对明亮路灯处以1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15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民生、广发、浙商)任一银行网点、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1月10日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编辑 | 布鲁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