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收割油菜籽引发的纠纷案。

  王某雇请周某用收割机收割自家种植的1.62亩油菜籽,双方约定收割费为120元。收割完毕后,王某发现油菜籽几乎都被泼撒在田里,机器里仅有8公斤油菜籽,便要求周某赔偿损失。双方为此发生争吵,随后王某的家人将周某的收割机锁了起来。周某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调解未果。王某遂向农机作业质量投诉站进行投诉,投诉站工作人员根据王某反映的情况到田里实际勘查,并书面提出了赔偿损失建议。后王某以周某拒不赔偿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赔偿其损失11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周某之间形成的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周某在收割过程中造成油菜籽大量撒出,给王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周某应当赔偿王某由此造成的损失。对于损失数额的确定,在王某与周某发生纠纷后,农机作业质量投诉站已进行了实地勘查,并给出了赔偿建议。

  经审查,该建议系专业机构作出,计算标准客观、真实,为减少诉累,当事人同意将收割费从中扣除,扣减120元收割费后,法院最终判决周某赔偿王某1000元。

  本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梁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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