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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据澎湃新闻消息,河北邯郸某超市老板申书芬反映,上个月初,魏县市监局以其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啤酒为由,没收涉事百威啤酒一瓶、违法所得70元,罚款2万元,质疑这是“小过重罚”。


如果单看违法金额与处罚金额的关系,被罚者质疑是“小过重罚”应当不为过。但是,站在法律角度分析,可能就不能简单地这么认为了。一方面,法律赋予了监管部门这样的处罚依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如果销售过期食品,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而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为2万元,没有突破法律规定的上限;另一方面,食品安全大于天,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企业和经营者,完全可以按照最严标准处罚。否则,发生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谁也承担不起这个责任。


超市老板可能觉得因2瓶过期啤酒就被罚2万元有点冤,但是,有没有想过,过期商品对消费者而言,又意味着什么呢?如果不严厉监管,经营者都经销过期食品,消费安全还有保障吗?今天是2瓶过期啤酒,明天就可能是两盒过期饼干,再后来呢,过期食品、劣质食品等就会泛滥。

没有受到处罚前,对产品质量、保质期等不重视,出了问题被查了,就觉得冤了。这种心态本身就是消费领域最不应当出现的。对经营者来说,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必须守住的底线。在被罚问题上,超市老板绝对不是“弱者”,而是经营行为不规范者。


为什么在政策法规十分严厉的情况下,食品安全问题仍时有发生,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对违法违规者的处罚力度不够。监管部门担心过严处罚会引发舆论过度关注,从而影响了处罚的震慑力,也让一些不法商贩有机可乘。

实际上,按照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对监管部门来说,处罚多少,与单位和个人已经没有什么关系,罚款也都是缴给财政。但是,从监管角度来看,如果对发现的问题不认真处罚,就是一种失职。不发生问题则罢,发生问题,监管者也得被严厉问责。因此,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罚,还是应当从严。


当然了,在执法、监管过程中,如果能够更多地站在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角度出发,对初犯者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对屡教不改者,从重从严处罚的话,可能效果会更好一些、公众的接受度也更高一些。那么,邯郸的这位超市老板,是首次被罚还是屡教不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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