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据澎湃新闻消息,河北邯郸某超市老板申书芬反映,上个月初,魏县市监局以其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啤酒为由,没收涉事一瓶百威啤酒,违法所得70元,罚款2万元。


据老板申书芬回忆,事发9月某天,一名顾客前后进店三次,第三次买了一瓶“生产日期2024年1月份”的啤酒,买走后向市监部门举报。执法人员上门在冰箱里又发现了一瓶“生产日期2024年1月份”的啤酒。


违法所得70元不只涉事两瓶价格,还算入了前几个月售出的啤酒,也被认定涉嫌过期。


申书芬及其代理律师王艳涛不满该处罚,认为属于小错重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销售过期食品的处罚:1、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从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来看,罚款2w,也不并非违法, 毕竟条文里面写的是: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邯郸市场监管局有权在2000元到50000元之间做处罚,目前来看罚款20000元,似乎还手下留情了。就是顶格处罚50000元,也是有法可依的。

随着申书芬及其代理律师王艳涛的努力,和舆论的发酵。近日,魏县市监局人员表示,上周对该事件召开了听证会,“领导说安排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沟通,再决定结果”。

只是希望,这不是一句敷衍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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