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近日,荷塘镇应急值班室接到通知,称荷塘西江大桥有人意图跳桥。镇政府马上安排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处置。经了解,意图跳桥者为男子王某,其与女子原某于2024年4月经户籍地法院调解离婚。后来王某多次联系原某,声称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夫妻共同债务还没有处理,要求原某理清并承担共同债务。王某联系原某但遭到对方的辱骂,王某情绪激动,于是到荷塘西江大桥意欲以跳桥逼迫原某见面协商。

各方诉求

王某:要求原某理清并承担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原某:四月份双方已经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不想见王某,不愿被打扰。

调解过程

经过现场处置人员4个多小时的劝导及联系上原某同意协商后,王某终于放弃轻生念头并到荷安调解室与原某面对面协商调解。调解员接到通知时已经是晚上9点,为圆满解决纠纷,避免出现恶性社会事件,调解员马上赶到荷安调解室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的性质为离婚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纠纷。王某向调解员提出,他与原某离婚前,王某拿出了人民币7万元为原某父亲治病,还有去年双方的婚生女儿因为头晕生病,王某向朋友李某借钱给女儿看病,一共借了人民币8千元,这两笔债务都是离婚前产生的,应当算作共同债务,原某应当承担一半。原某要求王某拿出确切证据来证明该两笔债务确实存在。


调解员熟练运用法律知识,耐心向双方分析——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指基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所发生的债务。日常家事代理,是认定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所生债务性质的根据,此类债务是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调解员要求王某提出确切证据来证明上述两笔债务确实存在,王某拿出了向朋友借钱的借条和女儿看病的医疗发票,但是为原某父亲治病的费用证据暂时拿不出来。原某确认女儿的治疗费用为共同债务,同意承担一半即人民币4千元,但是另外一笔债务原某拒绝确认。

达成协议

为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提出原某先向王某转账人民币4千元,并释明:如夫妻其中一方确实另有共同债务需要另外一方承担,提出方可以依法向被提出方居住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方案得到了双方的同意。调解员最终成功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当场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案件得到妥善地解决。


调解员提醒

本案为离婚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纠纷。夫妻离婚前如果存在共同债务的,需要夫妻共同承担。离婚后的夫妻债务纠纷,首先应尝试通过双方协商来解决。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时,为了尽快结束双方的婚姻关系,只协议了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归属,但对于双方的共同债务承担问题却没有一并处理,所以造成了本次的纠纷。如果双方在离婚时能够就债务的分割、偿还等问题一并处理,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就可以避免进一步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编辑 | 蓬江发布编辑部

来源 |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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