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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 年 8 月,苑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苑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8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另查明,苑某在2024年4月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苑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苑某五年内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处危险驾驶罪,现又醉酒驾驶,应从严处罚,结合其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
法官说法
酒驾严重危害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首次酒驾在情节较轻的情况下,一般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如再次酒驾,则会考虑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从严惩处,不适用缓刑。本案中苑某曾因醉酒驾驶被判处危险驾驶罪,却在缓刑期满后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请广大驾驶人时刻牢记红线、守住底线,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别让酒驾毁了你的“往后余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文稿:郓城县人民法院 王昌超
编辑: 黄帅廷
初审: 贾振超
复核:吴慧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