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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以来,四川天府新区持续保持烟花爆竹“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应急、公安部门联合属地街道查获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案件2起,现场收缴烟花275件、爆竹1843饼、条炮1296条、玩具类烟花653件,目前2起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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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管区禁燃政策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减少火灾和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四川天府新区管委会关于直管区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要求,新区已于2022年1月15日起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新区相关部门将严肃查处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造成刑事案件的将依照《刑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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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燃区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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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支持、共同遵守和全面参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
举报电话:110(四川天府新区公安分局)
61887777(四川天府新区应急管理局)
举报奖励标准:给予罚款或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奖励金额按罚款或案值数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2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记者:宿姮
编辑:王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