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本应是公平正义的天平,可有时候,一些案件却让人对这份公平产生疑问。曾经,在义乌发生了一起备受瞩目的非法经营柴油案件。被告人曹某玖、曹某1、曹某2和吴某立,因未取得成品油销售资质,进行柴油的买卖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6、7月起,曹某玖和曹某1合伙在义乌市城西街道租用空地作为油库,雇佣曹某2负责相关工作,在未取得资质的情况下向货车等出售柴油。而吴某立同样未取得资质,通过非法途径获得柴油并销售给曹某玖、曹某1等人。2017年4月6日,公安机关在油库查获大量柴油。最终,法院判决曹某玖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曹某1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曹某2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吴某立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分别处以相应罚金。
然而,案件并未就此画上句号。如今,类似案件中的当事人曹某1反映,在另一起关联案件中,出现了让他难以理解的情况。与他们同一案件的陈某钻,在供货期时间点正是义乌打击成品油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时期,且其行为与曹某玖等人性质相似,但一审法官却在认定同案客观事实和交易事实没有问题的情况下,仅以陈某钻有重大过错一带而过,没有对相关证据进行勘验核实,导致一审错误裁判,将不法债务合法化。
陈某钻在一审庭审中称交易都是现金交易,通过陈某喜1、陈某喜2、杨某、周某勇作为收款来源,如此大的交易量和工作量明显不符合常理,让人不禁怀疑其是否在掩饰犯罪心理。曹某1认为,自己和合伙人曹某玖因没有成品油资质已接受刑事处罚,而陈某钻却未受到应有的追究,这于情于理都说不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难道相似的行为不应得到相似的判决吗?这样的情况究竟是怎么回事,又将如何解决?我们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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