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原告张民与李芷系夫妻关系,张民与谭宁系同学关系,谭宁系被告上海***有限公司公司高管,2015年至 2020年期间谭宁以口头和微信群聊的形式,告知张民可以将余钱放到公司,利息及存取条件如下:1、月息1分(不分大小平月)每1日前支付;2、存期1年(含)以上,若有特殊用款需求提前一个月通知可取(每年1月-3月不取款,取款后半年内不接受再存款);3、哪个名字存哪个名字收利息,4.5 万起存。
张民信以为真于2016年10月19日按照谭宁的指示将20万元转入被告邱齐个人银行账户(户名:邱齐,账号:****,开户行:长沙***支行),同日上海**有限公司向张民出具《收款收据》;记载“今收到张民存款人民币 200000 元。”该收款收据加盖了上海***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2020年 4 月 22 日,通过李芷的银行账户按照谭宁的指示将20万元转入邱齐个人银行账 户( 户名:邱齐,账号:****,开户行:长沙***支行),同日上海***有限公司向李芷出具《收据》,记载“今收到李芷存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存款日期:2020 年 04 月 22 日。收款单位:上海***有限公司,收款经办:谭宁。”该收据加盖了上海***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2022年8月8日前,邱齐利用上海***有限公司各个高管个人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邱齐、谭宁、龚秋等人)向李芷按期支付利息。2022年8月9日,谭宁告知李芷公司经营不善停止支付利息,本金何时归还未知。李芷至此陷入恐惧,多次向邱齐索要借款本金,邱齐拒绝偿还借款本金。截止目前,邱齐仍欠张民、李芷40万元未支付。
因原告二人多次催要未果,于是委托到了湖南湘法律师事务所的阙俊凯律师担任其代理人。阙律师受委托后整理了当事人的陈述和微信聊天截图、收款收据、银行流水、工商信息等证据材料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8月2日立案,庭审期间被告上海***有限公司、邱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后因邱齐不服本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诉人邱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案件结果
一审:庭审期间被告上海***有限公司、邱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 7 日内向 原告张民、李芷偿还借款本金 400 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自 2022 年 8 月 9 日按照年利率 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邱齐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本案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 4278 元,由被告上海***有限公司、邱齐负担,原告已预交的 4278 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上海***有限公司、邱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4278 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7300 元,由邱齐负担。
律师心得
阙俊凯律师:“本案存在两个特殊背景:1.虽然是公司出具的收条,但是钱是打入了个人账户——公司实际控制人;2.公司出资已实缴,无实际可供执行财产且马上会进入执行程序。这个时候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已无法挽回委托人的实际损失,所以我们就要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拉入诉讼且要求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制定好该诉讼策略后就开始组织寻找法条,最终达到了我们的诉讼目的,一二审均胜诉。”
案件承办人
阙俊凯
湖南湘法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债务纠纷 劳动人事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评价:阙俊凯律师,系诉讼部部长,湘江新区商融多元调解中心特约调解员,从事法律服务行业5年,现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参与多起重大案件调解,获得多位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