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广辉
“以物代偿”是强制执行程序中财产变价的重要手段,能最大限度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近日,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善意文明执行,灵活运用“以物代偿”执行措施,成功执行完毕一起标的为26万余元的合同纠纷。通过议定抵债金额,变更标的物所有权,最终实现债务履行,既为当事人节约了成本,又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纠纷实质化解。
2023年9月,被告五常市某商店因买卖合同向原告长春市某包装有限公司出具欠条26万余元,并承诺于12月31日前分两期支付欠款。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新区法院。经新区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6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原告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新区法院对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账户、房产及土地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其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7万余元,依法进行了冻结并扣划至新区法院执行账户中,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间,负责执行该案的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五常市某商店经营者沟通,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带来的后果,并向被执行人下达了传票。但被执行人并未按照传票要求到法院解决问题。案件陷入了僵局,无法继续推进。
近期,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五常市某商店经营者张某的行动轨迹线索,法官立即带领助理及3名法警赶往五常市,成功将张某拦截在商店内。
现场,法官向张某进行释法说理,告知其若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将面临的严重法律后果。但张某声称自己经济困难,无法还款。经过几轮工作后,张某仍旧强调没钱,无法履行,但态度有了明显变化。
张某环顾了一下四周对法官说:“法官,钱是真没有了,我用大米抵账,行不行?要是可以,我家大米肯定够还账了。”
陈法官思忖片刻,认为这正符合“以物代偿”的执行规定,随即询问了申请人的意见。
申请人:“我也真看出来,他拿不出钱了,那就按市场价抵给我大米吧。”
在新区法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双方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了大米数量,最后以3万余斤大米作为抵债物,并现场联系装车运输回长春。本案也以被执行人“以物代偿”的方式顺利执行完毕。
初审:广辉
复审:韩蕊
终审: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