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司法部和全国律协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通知针对借贷、劳动争议等11类常见民事案件,制定表格化的要素式起诉状。今年开始,许多法院都开始推行,目的是方便群众起诉立案。下面仅就民间借贷纠纷的要素式起诉状的填写提供指南,仅供参考。
第一页
“经常居住地”:
指住所地(户籍所在地)之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不是自己说的算,需要提供证明,例如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居住信息登记单、社区街道出具的证明等。一般情况下,只有管辖法院依据的是“经常居住地”法院才需要,否则原告通常只要填写“住所地(户籍所在地)”就可以,无需经常居住地的证明。被告和第三人也类似。
“送达地址”:
从表格的设计来看,应该是指原告的送达地址,即可以联系上原告,收到法院邮政快递的通讯地址。
第二页
“是否接受电子送达”:
如果方便使用所列电子送达方式的,可以填写,法院送达就会优先采用电子方式,否则就只能根据前述“送达地址”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电子送达的话,签收和查阅文件会比较便捷,建议采用。
第三页
“利息”:
这里应该只填“欠利息”的总额和简单的计算方式,适用于计算利息的利率和期间比较单一的情形。如果利息计算比较复杂,此处无法写清楚的,建议另附计算的详细表格,方便以后庭审解释,自己也不会遗产怎么算的。
如果有计算利息,理论上通常需要计付至本金还清为止,所以“是否请求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务必填写“是”,如果在起诉状中没有此主张的话,则法院仅支持利息到起诉状中写的“截至”日期。
“是否要求提前还款或解除合同”:
一般是指合同约定了分期偿还,有一期未偿还,出现了根本违约情形,主张剩余分期的债务视为到期,要求一次性偿还(俗称“加速到期”),相应的借贷合同也一并解除。现实中通常不会出现分多次起诉,所以一般都填“是”。
“是否主张担保权利”:
如果债务人自己提供了担保的,可以同时主张担保权,但如果是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通常除了债务人作为被告外,担保人也会一并被起诉。而此表只有一个被告,所以多个被告的填写,可能需要扩表,可以和使用表格的法院沟通。
“是否主张实现债权的费用”:
法院支持这种费用主张的前提,通常是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例如约定败诉方承担对方的律师费等。没有约定有可能得不到支持。除了律师费外,还有保全时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保函费用)。
“其他请求”:
通常是借贷本金、利息、违约金等之外的相关辅助性请求。一般是指诉讼费承担,可填写“判令对方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这里的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以及保全费(如有),但不包括前文提及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前两者是法院(财政)收取的,后者是保险公司收取的。
“标的总额”:
借贷纠纷中主张的所有债权本息、实现费用等各项金额的总和,但不包括诉讼费。因为,之所以有这个“标的总额”的填写需要,目的就是为了计算原告应缴纳的诉讼费。
“请求依据”:
主要是主张利息、违约金,实现担保权利,合同加速到期、提前解除,以及要求对方承担债权实现费用的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有无仲裁、法院管辖约定”:
借贷合同或其他协议中有约定的才填写,一般是在合同尾部的争议管辖条款中约定。例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其中的“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可以是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等。需要注意的是,有管辖约定或仲裁条款的,应优先适用约定管辖或仲裁,如果起诉的法院不是约定管辖法院的,则有可能被驳回起诉,有仲裁条款而起诉的,有可能因被告的异议而驳回。
“借款金额”:
之所以有“约定”和“实际提供”的区别是实践中会有“砍头息”的出现,即贷款人交付借贷资金时先行扣除了利息。此时根据《民法典》第670条的规定,应以实际提供的金额为借贷本金。
第四页
“还款情况”:
如果对还款有约定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则按约定填写;如果没有约定的,根据《民法典》第561条的规定,按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和主债务(本金)的顺序偿还。
“证据清单”:
此处用词不是“证据目录”,而叫“证据清单”,我的理解是简单按顺序罗列一个清单即可(对一般群众降低要求),或者使用各地立案大厅参见的格式化清单。但是,更规范的做法应该是制作证据目录。证据目录填写制作可以参考以下相关文章:
本指南仅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