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诈骗罪辩护律师:套路贷及涉嫌罪名



套路贷是借用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实的行为。该类案件往往呈现有组织性的通过严密分工合作方式完成,具有涉黑涉恶的特征。为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采取的行为手段包括暴力和软暴力的方式,甚至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实现,严重危害司法权威性。值得说明的是,虽然相应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和侵害他人财产,但认定构成犯罪必须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套路贷的认定

牛某某诈骗案(2023-05-1-222-006)裁判要旨总结套路贷常见步骤: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 “索债”。《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套路贷”是对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而实施的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由此可见,认定“套路贷”性质的前提是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但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范畴,隐藏于人的内心,不易察觉。主观认定的难点在于被告人往往供述或者辩解自己不知情、没有非法占有面对,从而不构成犯罪,由此给司法审查带来极大的难度。但是客观情况并非如此,也不能以被告人供有则有,供无则无来认定犯罪。于是,就需要通过司法推定来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方面。

司法推定应当有规律或者原则可循,而不是随意推定。笔者之前就司法认定谈过推定基本原则,即主客观相一致、允许反驳和综合评价原则。举例而言,既然是推定就应当允许被反驳,如果被告人有合理解释或者相应事实证明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办案机关也应当双向审查,反驳成立的,排除犯罪。

审查非法占有目的应综合在案证据审查认定,即从宣传低息、无抵押贷款、快速放款开始,到签署虚高的协议或者干脆是空白合同,转账并收取砍头息、制造违约事件、恶意垒高债务,直至采取暴力或者软暴力逼迫还款,或者将抵押的房产等财物占为己有等顺序和证据认定。



套路贷案件中,各成员协作密切,层层推进、环环相扣,直至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笔者曾经办理的一起涉黑性质的套路贷案件中,公诉机关就指控被告人在被害人急需用钱的情况下,采取砍头息等方式虚增借款数额,并在借款到期后又恶意制造违约事件,比如打电话还款不接听,进而依据苛刻的约定进入第二个环节,即借新还旧。而新借资金数额远大于最原始的借款,由此出现新借款数额畸高,由此通过层层推进最终将抵押的房产占为己有。

在此类案件中,第一环节危害性并不大,但问题在于被告人会基于第一环节恶意垒高借款数额,进而形成数额畸高的第二层的借款数额,从而实现其目的。

根据各被告人供述,结合相关协议文件和微信记录等客观证据,可以发现套路贷是经过精心设计的套路,一步一步、一环一环地将被害人拖入局。从此类案件的相关证据来看,所有的借款合同都是模版,话术和套路一样,从开始就设置标准化流程。

套路贷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是不是只要有非法占有财物目的就构成诈骗罪呢?显然不是。需要说明的是,司法实践中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的是常态。笔者认为,在认定诈骗罪案件中,对于被害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并未充分论述,或一味地回避。比如在周某飞等诈骗案(2024-05-1-222-001)中,裁判要旨认为“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诈骗罪”,此种认定就完全避开了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笔者认为,刑事判决应当进一步加强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论述,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二、涉嫌罪名



套路贷是典型的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犯罪活动。但是不能认为只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也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套路贷案件中,被害人往往没有陷入错误认识,即便在签署合同时存在错误认识,但支付违约金、砍头息以及将房产等过户的行为并非陷入错误认识,而是因被胁迫、恐惧被害人才支付了相关资金。此时,不应当认定为诈骗罪,而能否认定是敲诈勒索罪,需要根据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证据论述。

套路贷是典型的共同犯罪案件,共同犯罪包括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有的被认定为诈骗集团,而又因为在催收环节存在其他的暴力手段等,从而涉及涉黑涉恶及相关罪名。

套路贷案件极易被认定为涉黑涉恶案件,一旦认定具有涉黑涉恶,面临的刑罚将非常之重。根据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有组织、经济、行为和危害性特征,缺一不可。我们之前办理的一起套路贷案件就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但我们发现指控的组织性特征不明显。原因在于发放贷款的人并非有序组织的,而是各自为战,指控的很多交易都是各被告人临时合作。在此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具有组织特征,就不能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当然不能将某些人员定义为首要分子处以刑罚,而应当就各自的行为承担责任。

另外,是不是具有涉恶性质,也需要结合在案证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简言之,认定恶势力应当以该规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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