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

江北嘉陵公园观赏鱼池中大量观赏鱼死亡案件已查明,系该公园一游乐项目经营者李某(男,48岁)所为。



经查,因观赏鱼池经营人在该公园内开设有与李某同类的游乐项目,且收益较其更好,李某遂心生不满,于11日19时40分许,将家中用剩的蔬菜杀虫剂倒入鱼池,致大量观赏鱼死亡。目前,李某已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有网友表示说:“这得倒了多少,杀死了这么多的鱼。”



还有的网友说:“可以按投毒的罪名定罪么?”

也有的网友说:“很典型的犯罪人心理了属于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李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从现场情况看,装满死鱼的编织袋达三十个左右,若经评估损失数额较大,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若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量刑则可能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他还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观赏鱼池经营人开设游乐项目有经营收益,李某投毒行为可能破坏了观赏鱼池经营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若认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根据相关资料查询得知,这个却是不构成投毒罪的。

投毒罪或投放危险物质罪需危害公共安全,即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李某行为主要针对特定观赏鱼池,出于个人恩怨,并非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构成此罪。

不过,这一次不论如何,损失估计有几十万,再加上其他成本等等,估计够他喝一壶的了。

为了一时的利益,赌上自己的一生和前途,真的是不值得,他的孩子也不能考公考编了。

不幸中的万幸是,这一次他只是药死了鱼,要是再出现其他过激行为,怕是这个年都过不好了。

但是这个性质也很严重了,毕竟,万一要是哪个孩子不小心玩了水,没洗手又吃了东西,可能会因此中毒。

希望可以严惩凶手吧,让他真正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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