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被告驾驶小型客车与原告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岗大队认定,被告一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本次事故造成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另经核实,被告一在被告二处为案涉车辆已投保,且事故发生在承保期内。

事故发生后,被告方至今未合理赔付,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委托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与损害赔偿部王建强律师为代理律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案情回顾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38000元,被告二在保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一辩称,答辩意见同被告二。事故发生后,及时将原告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且垫付了医疗费,后续向原告转账4000元。

被告二辩称,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需要原告提供相应发票及证明资料再予以确认,且前期已垫付医疗费30000元;营养费包含在伤残赔偿金内,不再另行赔付;鉴定费、诉讼费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不予认可;对残疾赔偿金、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

律师观点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够证明,被告一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原告受伤,并负全部责任。鉴于案涉车辆在被告二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当由被告二在保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一承担。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0000元。

二、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5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被告一共同承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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