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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在房产交易中,涉外房屋买卖因涉及不同国籍、复杂身份背景及多元法律适用问题,纠纷处理难度陡增。本案聚焦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套高价住宅的交易争议,买卖双方跨越国籍与文化差异达成购房合意,却在合同履行关键节点,因身份信息核实、婚姻状况披露以及房款支付、过户手续办理等问题陷入僵局,不仅考验法律从业者对涉外法律规则与国内房产交易法规的融合运用,更凸显在跨国房产交易中明晰权责、严谨履约的极端重要性,为同类涉外房屋买卖纠纷提供深度剖析样本。
二、案件事实
合同订立与初始约定:
2018 年 6 月 30 日,陈先生,拥有美国国籍,以Allen名义委托代理人赵某强,与王女士经北京M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居间介绍,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售陈先生名下位于西城区xxx 号房屋,房屋成交价含家具家电等作价共计 1085 万元。合同明确买受人王女士支付定金 40 万元,出卖人陈先生承诺配偶及房屋共有人知晓并同意交易,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50 日内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同日,三方还签订《补充协议》细化付款流程:王女士于2018 年 6 月 30 日前付第一笔定金,7 月 31 日前以理房通付第二笔定金 30 万元,过户前 5 个工作日以理房通付首付款 856 万元;并约定双方办理贷款、缴税、过户等时间节点,以及违约方应承担房屋总价款 20% 违约金,居间方费用处置等条款。
合同变更历程:
2018 年 7 月 15 日,三方签订《变更协议书》,将原合同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期限从 150 日延长至 175 日,过户时间相应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前推至 12 月 25 日前。
2018 年 8 月 20 日,再次变更付款方式,将首付款 856 万元支付途径由理房通转为建委监管。
2018 年 8 月 23 日,双方签订网签合同,王女士依约支付第三笔定金 30 万元,至此共付定金 40 万元。
2018 年 9 月 13 日,三方最后一次变更协议,调整第二笔定金支付时间为网签后 1 个工作日内以理房通支付。
纠纷爆发与诉求对峙:
陈先生称按约履行房源核验、配合银行面签、完成网签备案等义务,却未收到首付款856 万元,王女士延迟履行付款与配合缴税过户义务,构成根本违约,于 2018 年 12 月后多次催促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女士支付违约金 217 万元(以总房款 1085 万元的 20% 计算)、承担履行合同成本 1869.53 美金(约人民币 12791 元)、解除双方及与M公司签订的系列合同、撤销网签手续,案件受理费由王女士承担。
王女士辩称,同意解除部分合同,但认为陈先生违约在先。一是陈先生无法证明其与Allen为同一人,未提供完整产权证明材料;二是陈先生隐瞒在美国已婚事实,其向银行、自己出具单身证明有欺诈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致房产交易法律风险剧增,如因已婚可能使房屋交易税费增加,影响过户。王女士还称已支付中介费293550 元、定金 40 万元,因陈先生违约遭受巨大损失,遂反诉请求判令陈先生返还定金 40 万元及利息、支付隐瞒已婚事实违约金 217 万元、因税费未缴违约金 217 万元、赔偿房价上涨差价损失、承担案件受理费与房产评估费。
M公司表示同意解除合同,涉及其责任部分依法院判定,对双方其他诉求不发表意见。
证据交锋细节:
陈先生提供公证书,欲证Allen即自己,M公司认可,王女士质疑公证书证明力,称仅能证明授权合法性,不能确证身份同一。
王女士举证:
授权委托书,指出委托人联系地址邮编异常,暗示隐瞒欺诈,陈先生及M公司认可真实性但否认目的。
2019 年经中国驻美国大使馆认证材料,含多份信托契约、转让契约等,显示allen已婚及夫妻共有财产信息,陈先生以未经授权、公证流程不符规质疑合法性、关联性,M公司称无法核实真实性。
与M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记录截屏,显示陈先生曾表示单身,陈先生认可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M公司认可真实性、否认关联性。
三、案件争议焦点
陈先生与Allen身份同一性认定,直接关系到房屋产权归属主体明确性,是判断合同有效性及后续履约责任的基石。
陈先生婚姻状况真实性争议,涉及是否违反合同承诺、有无欺诈故意,对房屋交易税费、过户合法性及违约责任判定至关重要。
违约责任归属判定,需综合考量双方履约行为、证据效力、合同变更约定,依据违约情形确定违约方并量化违约金数额。
四、法律分析
身份认定层面,陈先生提供公证书虽遭王女士质疑,但公证书作为法定证明文书,在无相反确凿证据推翻下,具备较高证明力,结合房屋产权登记在陈先生名下事实,应倾向认定Allen与陈先生为同一人,保障交易主体确定性,维护合同基础效力。
婚姻状况争议上,涉外婚姻认定确需严谨法定流程。王女士虽提交系列美国文件,但收集程序存疑、未经法定公证认证完善手续,难以直接采信作为认定陈先生已婚依据;且银行已依陈先生单身证明发放贷款批准通知书,从国内房产交易实践及证据优势规则角度,王女士主张陈先生隐瞒已婚构成违约依据不足。
违约责任判定环节,依据规定,合同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王女士未按变更协议约定于2018 年 12 月 25 日前办理过户、支付首付款,构成违约无疑,应担违约责任;陈先生已完成诸多前期履约行为,无实质违约情形。然合同约定违约金兼具补偿与惩罚性,鉴于陈先生未充分举证实际损失巨大,考虑王女士过错程度、合同履行进度等,依公平原则酌情调减违约金,避免违约金过高致双方利益失衡。
五、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系列合同有效,均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文本、撤销网签合同,予以确认。判定王女士违约,结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违约金为60 万元;驳回陈先生其他诉求,驳回王女士全部反诉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