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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在首都北京商业地产交易领域,公司购房需求与个人房产出售意向的碰撞屡见不鲜,然而其中潜藏的复杂纠葛也为交易双方及居间机构带来诸多挑战。本案聚焦于昌平区一套办公用商品房的买卖纷争,涉及公司注册、分期付款、网签变更等诸多环节,不仅考验着买卖双方的契约精神与诚信履约能力,更对居间服务的专业性、法律从业者在复杂交易结构下精准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出了高标准要求,为类似商业属性房屋买卖纠纷提供了参考范例。
二、案件事实
合同订立与初始规划:
2018 年 10 月 22 日,在A公司的居间斡旋下,刘女士与张先生就昌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达成买卖意向,签订《买卖定金协议》,张先生支付定金5 万元,其中 1 万元通过个人微信转账,4 万元由M公司后续补齐。当日,双方正式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明确房屋售价168 万元,张先生选择分期付款:应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前支付 100 万元(含定金),11 月 30 日前付清余款 68 万元;出卖人需配合买受人办理公司注册,买受人以注册公司名义购房;逾期付款超 15 日,出卖人有权解约,买受人按房款 20% 支付违约金等关键条款。
合同履行波折:
合同签订后,刘女士依约配合张先生办理M公司经营场所变更手续。因S公司(为购房注册成立)无京购房资格,双方协商11 月 29 日以M公司名义网签。但截至该日,张先生未按约支付100 万元首付款。刘女士称对方故意拖延,张先生则辩称因刘女士避税拒接收公司转账、需个人账户付款,且因工商变更、出差等致网签延误,双方各执一词,均无确凿证据。
11 月 30 日,尾款 68 万元亦未到账。张先生主张贷款购尾款,银行要求房主户口本,刘女士坚称无提供义务,合同未约定贷款付款,付款僵局形成。
12 月 1 日至 25 日,刘女士多次通过中介业务员方先生催促付款,张先生始终以需户口本办贷款为由推脱。期间双方微信沟通频现分歧,如 12 月 13 日方先生告知张先生 “上周说不要户口本最晚这周五资金到位,现在又要”,张先生回应股市钱出不来、正抵押房子筹款;12 月 18 日刘女士提出 “约个时间解除网签”,张先生起初同意后又变卦,称有 160 万房源可选,但仍想推进购房。
矛盾激化与解约诉求:
12 月 20 日,刘女士向张先生发出最后通牒,要求 12 月 26 日前全款过户或解除网签,张先生回复元旦前全款完成过户,争取 26 日,最晚 28 日,新借 50 万 26 日到。
12 月 25 日,张先生提出补签过户协议,先付 100 万或过户当天付全款,加大违约处罚并公证,刘女士拒绝,要求解除网签、移走公司地址,张先生则以打官司、退定金再移址回应。
此后至2019 年 3 月,双方沟通陷入僵局,刘女士多次询问无果。3 月 14 日,刘女士向张先生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以逾期超 15 天未付房款、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张先生 3 月 18 日收到通知。庭审中,刘女士请求确认合同于该日解除,主张张先生拖延付款违约;张先生则称刘女士投诉致M公司被工商拉黑,无法履约,违约责任在刘女士。
另查明,M公司2018 年 3 月 30 日成立,张先生 11 月 1 日起担任监事。
三、案件争议焦点
涉案房屋真实买受主体界定,究竟是张先生个人还是M公司,这关乎合同权利义务归属与违约责任承担主体的明确,是后续法律判断的基石。
违约责任判定,需深度剖析双方履约行为、微信沟通细节、合同条款约定,精准甄别究竟哪一方在合同履行关键节点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违约程度如何衡量。
四、法律分析
买受主体认定层面,虽购房初衷为注册公司购房,且后期网签变更为M公司,但综合考量:三方无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书面或口头合意,仅是张先生指令刘女士向M公司过户;签约时张先生非M公司监事,亦无公司授权签约证据;合同履行中所谓公司付款主张未落地,款项来源不能单独定性合同义务主体。依合同相对性原则,应认定买受方为张先生个人,M公司不担连带责任。
违约责任判定环节,张先生签约后仅付5 万元定金,未依约定期限支付房款,在刘女士多次催告、给予宽限期下仍未履约,且擅自变更付款方式,要求刘女士提供户口本办贷款,背离合同分期付款约定,构成违约,契合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致合同解除情形,刘女士依法享有解除权并追责。考虑刘女士举证损失、合同履行进度、张先生过错,其主张20% 违约金虽有合同依据,但偏高,依公平原则与司法实践酌情调减至 20 万元,已付 5 万元定金抵充后,张先生应再付 15 万元违约金。
五、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刘女士与张先生合同有效,买受方为张先生个人。张先生违约,刘女士2019 年 3 月 14 日发函解约合法,合同 3 月 18 日解除;张志亮应承担违约责任,酌情确定违约金 20 万元,扣除定金后再付 15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