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阳警方
原标题:冬季行动|洒渔派出所查获改装枪3支、子弹1000余颗,刑事拘留2人
“冬季行动”以来
昭阳公安分局洒渔派出所
积极作为
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
持续推进“缉枪治爆”宣传
动员群众提供违法犯罪线索
取得了良好成效
连续查获
改装枪3支及一批射钉弹和钢珠弹
2025年01月06日,洒渔派出所接群众匿名举报,称居乐村村民刘某及严某华家中疑似藏有枪支弹药。接举报后,派出所及时组织精干警力开展核查,当日将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的刘某、严某华抓获,并从刘某家中查获射钉枪改装枪支2支、射钉子弹226颗、钢珠子弹282颗;从严某华家中查获射钉枪改装枪支1支、射钉子弹177颗、钢珠子弹355颗。
目前,刘严二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醒
广大群众如发现
遗弃的枪支、弹药等爆炸物品
请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若家里私藏有枪支弹药的
必须主动上交公安机关处理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枪支、弹药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我国具有十分严格的管制管理规定。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人员要摒弃侥幸心理,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上交非法枪爆物品,坦白交代违法犯罪行为,积极争取从宽处理。
广大群众也要以案为戒,遵守法律法规,切勿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爆物品。如果家中有受赠或祖辈遗留的枪支,即使存放枪支的目的不是使用,仅是私藏在家中留念、把玩,也是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要及时上交给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处理,否则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同时,希望广大群众自觉抵制、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为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共同努力。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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