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突然收到公司的“辞退函”,称其已累计“早退”6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但其中5次,她仅“早退”了1分钟!员工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双方一路从仲裁诉至法院…

事件回顾

2022年2月21日,陈某至武汉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当天,陈某签字确认愿意遵守公司下发的《员工手册》,其中载明“年度累计迟到、早退达6次及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经人事部门调查核实后,将给予开除处理。”

2022年12月6日,公司通过邮件向陈某发送辞退函,写明“陈某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于9月3日早退11分钟、10月22日早退1分钟、10月27日早退1分钟、11月18日早退1分钟、11月22日早退1分钟、12月5日早退1分钟,累计6次,公司将依法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

据公司监控显示,上述5次陈某确实在中午12:00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

陈某认为公司对“早退”缺乏明确认定标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她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及未支付的年休假工资等,该委裁决支持陈某的诉求。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提前1分钟认定“早退”不尽合理

公司系违法解除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是较为严厉的处罚,认定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除应审查制度的合法性之外,还应考量施行的合理性。

本案中,公司提交的视频截图显示,陈某确有在中午12:00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的情形,但以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认定为“早退”明显欠缺合理性。

另外,按常理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工资的同时,应当按月审查员工的出勤情况,但此前公司从未向陈某提及早退事宜,亦未提出整改或进行处罚,其仅在最后发出解除通知时一次性提出,行为明显不当。

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亦不合理,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其应当向陈某支付赔偿金。据此,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一审宣判后,公司提出上诉,经由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勿以“规范”之名行“滥用权力”之实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焦志成表示,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加强内部劳动管理、协调劳动关系的工具之一,在维护正常劳动生产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规章制度不能被无限放大乃至超越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的范畴,避免以“规范员工之名”行“滥用权力之实”。

劳动关系的稳定关系着劳动者的生活安定与保障,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不同违纪情形设定合理必要的处罚措施。如若可以用诸如罚款、降低绩效、调薪、口头或书面批评等方式进行处罚,则不应直接采取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

(申工社微信公众号综合整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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