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修订《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施行(引题)

专条规定“产改”相关内容 新增“一函两书”监督措施(主题)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叶小钟)记者从广东省广州市总工会获悉,《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4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2024年11月28日,《办法》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修订后的《办法》共30条,与原《办法》相比,新增6条、修改23条。重点修订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民主管理、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会开展监督、服务职工职责等方面内容。

《办法》着眼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将广州市新业态平台企业及合作用工企业建会入会经验提炼上升到法规层面。明确地方总工会应当推动平台企业、平台合作用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

《办法》规定新就业形态行业工会联合会应当与行业协会、平台企业、平台合作用工企业等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推动用人单位与职工就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事项开展行业集体协商。

《办法》落实中央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最新要求,新增条款专条规定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相关内容,从市、区人民政府和工会、相关部门、企业四个层面明确各方责任,充分形成“产改”合力,明确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改革工作协调机制和改革目标考核评估机制”。

《办法》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方面需协作联动,规定市、区总工会与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等加强协作,建立健全有机衔接、联动联调机制,共同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

《办法》新增规定“一函两书”监督措施,以法律法规形式进一步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可以通过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等形式予以督促整改;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在接到工会意见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工会。用人单位逾期不答复或者不予改正的,工会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提请其依法查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工会。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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