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驾驶是导致

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酒精会延长反应时间

降低驾驶人的协调能力和判断能力

增加发生事故的风险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8日上午,段某在南康某榨油厂榨油,期间段某喝了一杯(二两半)38度的白酒。当日13时许,段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榨油厂出发准备回家,行驶至泰康路某路段时,与道路中心护栏发生相撞,造成段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段某脸部受伤继续驾驶车辆,在继续行驶过程中,路人发现段某驾驶车辆行驶异常并看见其脸部、胸前有血迹,遂报警,后段某被交警拦截控制。

段某拒不配合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随后交警将段某带至医院抽血备检并送检。经鉴定,段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8.7mg/100ml。经认定,段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4年9月26日,段某因本案(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段某明知自己饮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8.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临近年关,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避免过量饮酒,特别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如果喝了酒,找专业的代驾服务,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来源:赣州南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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