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两种在刑法上性质不同的行为都会造成受害者死亡的结果但是在量刑结果上却有着天壤之别。比如同样造成受害人的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情节较轻的,还可能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的,将会被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情节较轻的,也需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旦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错误认定为了故意杀人,可能就彻底摧毁一个家庭的未来。
陈律师在检察岗位和律师职业生涯中遇到过非常多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实际上并没有杀人的故意却被认定为了故意杀人,这两者的界限从客观证据上来看也许模糊,但通过对案情的全面考察和对蛛丝马迹的摸索并非没有扭转乾坤改变故意杀人认定的可能。下文陈律师就通过一个典型的案例来和大家讲讲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第四,指出行为没有预谋:故意杀人行为有时可能会有一定的计划和预谋,如提前准备凶器、选择作案地点和时间等。律师可以通过调查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的行为轨迹、通讯记录、是否有购买凶器等行为,来证明犯罪行为是突发的,没有经过策划,更符合过失犯罪的特征。
第五,强调积极救助行为:犯罪嫌疑人在事件发生后的救助行为是判断其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意识到被害人受伤后,立即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如拨打急救电话、进行现场急救、呼叫旁人帮忙等,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其没有故意杀人的意图。如果犯罪嫌疑人过失致人死亡但没有做出积极救助的行为的话,律师可以效仿李宁、王昌兵案中的律师来积极证明犯罪嫌疑人不是不想救助而是没有救助的能力。
第六,说明事后的态度和情绪反应:
犯罪嫌疑人在事后的态度也很关键。如果犯罪嫌疑人表现出惊慌失措、懊悔自责等情绪,这可能更符合过失犯罪后的心理状态。律师可以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的情绪变化、与他人的交流内容等,来证明其没有对被害人的死亡持冷漠或期待的态度。例如,犯罪嫌疑人在被警方询问时,一直痛哭流涕,反复强调自己不是故意的,对发生的事情感到非常后悔,这种情绪反应可以作为有利于过失致人死亡辩护的因素。
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从刑法条文上来看虽然只隔着主观构成要件的区别,但是两者的恶性和对社会整体的危害却有天壤之别,将过失致人死亡当作故意杀人来判刑不只是造成了犯罪嫌疑人个人的冤狱,更损害了法律的权威。面对混淆过失和故意的情况,辩护律师、主审的法官、检察官都有义务及时拨乱反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