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情形:
在一些民营企业中,由于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企业管理者以个人账户收支企业资金的情况较为常见,当企业经营者或股东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时,容易引发挪用资金罪的指控。
一些公司员工利用经手公司资金的机会,私自将资金挪用用于个人消费、投资或借给他人获取利益等。
∶刑法定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
存在三种情形会构成此罪:一是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二是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三是进行非法活动。
∶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他们若有类似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具体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以及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职工等。
2、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即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3、主观要件: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仍故意为之。
4、客观要件: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这里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理、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人员,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量刑: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挪用资金 “数额较大” 的标准是 10 万元,挪用资金 “进行非法活动” 的起刑点是 6 万元;挪用资金的 “数额巨大”,一般情况是以 400 万元为标准,进行非法活动的 “数额巨大” 是以 200 万元为标准;挪用资金 “数额较大不退还” 一般以 200 万元为标准,进行非法活动的以 100 万元为标准。
∶辩护:
1、未利用职务便利的辩护:
强调被告人获取资金的行为并非基于其在单位的职务便利,比如资金的获取是通过正常的借贷手续、经过合法授权或者与职务无关的其他方式。若能证明被告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就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2、资金性质不明确的辩护:
在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资金混同的情况下,对于所挪用资金的性质难以认定为公司财产时,可以作为辩护要点。辩方应搜集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公司开支以及个人和公司之间资金拆借往来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指控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
3、未谋取个人私利的辩护:
若被告人挪用资金是为了公司整体利益、全体股东利益或者其他合法的经营目的,而非谋取个人私利,不应认定构成挪用资金罪。例如,公司经营者为了集团企业整体利益的经营需要,在企业内部进行资金调配的行为,虽然未经法定程序,但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应作无罪辩护。
4、不存在挪用故意的辩护:
当被告人认为自己对资金拥有支配权,其行为针对的是资金的所有权而非占有、使用权时,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比如,被告人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认为公司资金归其所有,不存在挪用后归还的想法,这种情况下不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而可能涉及其他法律问题,但不构成此罪。
5、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辩护:
自首情节:如果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立功表现:被告人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等立功表现的,也可以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积极退赃: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退还挪用的资金,减少了公司的损失,表明其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进行辩护。
认罪认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这也是辩护时可以争取的有利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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