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经济下行、一些律所经营困难,经营上的暴雷,会不会让“合伙制”律所里的每位合伙人,随时面临给律所背雷的风险?

答案是:会。而且以前法院就做出过生效判例。

这几天,新闻媒体报道的一则律所新闻引起了很多律师关注——

2017年12月,东北籍当事人王先生与北京市某律所签订刑事辩护委托合同,指定该所律师担任王先生近亲属的刑事案件再审阶段的辩护人。两日后,王先生向世纪律所转账100万元。

后王先生一方对法律服务不满意,起诉到海淀法院要求退费。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律所自合同签订之日三年内仍未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要求,遂于2024年1月8日判决解除合同,酌情扣除律师差旅费用12万元,律所应退费88万元并支付利息。

律所上诉,二审法院以律所要求扣除50万元律师费不符合等价原则等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先生向海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淀区法院调查后发现,该律所已经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了。

执行法官把律所主任“限高”了。但之后,执行款还是没给。

对这笔律师费,新闻记者曾联系这家律所的主任了解情况,该人表示这笔钱当初所里已支付给承办律师,但该承办律师已转所,不愿意退钱。但记者采访到承办律师核实,该人否认了这一说法,称律所没把律师费给自己,还曾作为证人出庭。

这笔当事人交到所里的律师费,去向成了“罗生门”。

2024年12月,王先生申请将这家北京律所的原合伙人、现合伙人共32名律师,全部追加为被执行人。海淀法院将于2025年1月14日就此召开听证会。

通知一出,律师们炸锅。这两年本来收入就不好,现在还得让我们为律所担责任、赔钱?

该律所原部分合伙人律师对新闻媒体记者称,自己只是律所名义上的合伙人,没得到过分红,所以不应该成为被执行人。有人还质疑钱去哪儿了,是不是被律所主任挪用或侵占了,号称要去通过刑事控告等手段维权。

律所被执行无果,法院可否追加律所合伙人为被执行人?从以往判例来看,是可以的。

在《秦桂才与邱英、广东鑫一华律师事务所执行案》【(2017)粤执监56号】中,广东高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本案被执行人广东鑫一华律师事务所未能清偿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河法院(2010)天法民二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广东鑫一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均应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邱英于2011年申请成为广东鑫一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于2012年6月7日退伙。依照上述法律规定,邱英应对入伙前广东鑫一华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虽然后来邱英已退伙,但仍应对退伙前被执行人广东鑫一华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天河法院作出(2012)穗天法民二执加字第4号民事裁定将邱英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无不妥。申诉人邱英关于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其系名义合伙人不享有分红权利、不对外承担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再回到前面说的北京律所案,“改变de力量”在中国执行公开信息网查询发现,该律所名下的被执行案件不止一起,而是有两起,执行标的一共300万出头,案由都是委托代理合同纠纷,立案时间分别是2024年4月1日和2024年6月24日。

北京法律服务网信息显示,这家律所于1994年成立,是一家有着30年历史的老所。

今天一幕,令人唏嘘。

经济形势不好,类似事件是否还会在一些律所再次上演?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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