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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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有时候,承包人主张优先权的时候,会碰到房屋已经网签的情形。
那么,承包人对已办理网签的房屋还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中明确:
网签手续并不能导致优先受偿权灭失,网签只是行政上管理商品房预售的手段,而非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产权的公示方式,并不会导致物权直接变动的效果。故仅办理网签并不能导致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灭失。
在建筑物上同时存在房屋买受人权利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属于权利发生冲突的权利顺位为题,应当另行解决。
司法实践中,通常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认定权利顺位:
其中,符合以下情形的网签房,可以优先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一、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二、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
综上,对于仅办理网签的房屋,承包人依然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法院会依据利害关系人权利顺位决定受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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