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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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挂靠合同无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工期延误损失等应由被挂靠人向发包人承担。

那么,被挂靠人向发包人赔偿损失后,可要求挂靠人承担吗?

最高院在《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乔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因挂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被挂靠人承担的损失法院可酌情由挂靠方承担50%。

最高院认为,

乔治与新鹏都公司签订的三份《内部单项工程承包合同》属挂靠合同,挂靠合同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查明,(2013)大中民初字第93号案件中,新鹏都公司承担的费用包括中民公司超付工程款7129057.31元及该款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延期完工违约金93.5万元、垫付建衡公司评估鉴定费用90.98万元,并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万元及鉴定费15万元。新鹏都公司最终被执行划转10948409.9万元。

前述费用中,超付工程款7129057.31元系由乔治实际收取,故该超付工程款应由乔治承担。

其余费用3819352.6元(10948409.9-7129057.31)系新鹏都公司因违法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

新鹏都公司、乔治对乔治作为个人不具有施工资质一事明知,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该损失本院酌情由双方各承担50%即1909676.3元。

至于新鹏都公司主张10948409.9万元的利息,因合同无效,且新鹏都公司明知乔治不具有施工资质,仍出借资质予乔治承揽工程,其自身过错明显,对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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