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涪陵区政府公布《重庆市***专业合作社7·24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7月24日19时许,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唐**)在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村重庆市***专业合作社搭建彩钢棚,收尾核算工程量时,发生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违规在10KV高压线下搭建彩钢棚,且作业时作业人员未按要求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在收尾核算工程量时不慎头部触电10KV高压线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建设单位:重庆市***专业合作社,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施工队(承揽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唐**。

(二)事故有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重庆市***专业合作社仅有员工3名(法定代表人和2名饲养员);合作社制定有《猪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了日常的安全培训及召开了相关安全会议,但无相关安全管理证明资料。

(三)彩钢棚搭建基本情况

7月下旬,重庆市***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徐**联系个体工商户唐**,协商在文观村养殖场搭建彩钢棚用于遮雨,唐**到养殖场现场踩点查勘后,双方口头协商确定搭建三个彩钢棚(图一),并就工程量、质量、安全等进行了商定。

7月20日唐**开始组织人搭建,21日-22日先进行了彩钢棚支架焊接,后铺彩钢瓦,共搭建3个彩钢棚,1号彩钢棚高约2.1-3米,长4.2米,宽2.7米;2号彩钢棚,是斜铺式,长约3.3米-5米,宽约12.3米;3号彩钢棚高约5.7米-7.7米,长约14.1米,宽约4.2米。


图一 事故现场

(四)涉事电力线路情况

涉事电力线路位于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村重庆市***专业合作社养殖场上方,线路为10KV蔺惠线**村居民点台区支线#01杆至10KV蔺惠线**村居民点台区支线#04杆;该线路建设于2002年-2003年,导线为 LGJ-50的钢芯铝绞线(裸导线);线路产权单位是重庆**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线路运维单位是重庆**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妙供电所。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24日17时许,唐**和其妻子吴**到涪陵区马武镇**村一组的重庆市***专业合作社养殖场继续搭建1号彩钢棚,唐**在屋面上进行安装,吴**在地面递材料和做辅助工作;18时50分许,1号彩钢棚搭建完毕,唐**开始核算彩钢棚工程量,吴**和饲养员徐**两人在地面记录数据,唐**先核算1号、2号彩钢棚工程量,最后去核算3号彩钢棚工程量,当去测量3号彩钢棚离高压线较近的内侧长边时,突然“咚”的声响,吴**和徐**立即呼喊唐廷华,无回应,合作社饲养员郑**和吴**先后通过爬梯到彩钢棚屋面查看,看到唐**躺在彩钢棚上,立即对其进行施救,随后紧急送往医院,途中救治无效死亡。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村的重庆市***专业合作社养殖场彩钢棚上,事发地为的3号彩钢棚,该棚长约14.1米,宽约4.2米,距地高约5.7米~7.7米,棚面有一个卷尺。彩钢棚上方是10KV蔺惠线**村居民点台区支线#01杆至10KV蔺惠线**村居民点台区支线#04杆的高压线,彩钢棚距离高压线的高度约0.8米~1.8米,唐**触电倒地点距离高压线约1.3米(唐**身高约1.7米)。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唐**,男,45岁,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蔺市镇,身份证号:***。

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报告事故情况。吴**对唐**进行人工呼吸及简单急救后,叫人将唐**从彩钢棚上救下,用小车送往医院,途中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专业合作社积极安抚死者家属,7月25日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积极进行了善后赔偿。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查勘和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认为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一是个体工商户唐**违规在10KV高压线下搭建彩钢棚;二是唐**作业时未按要求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作业时头部触碰到10KV高压线导致触电死亡。

(二)间接(管理)原因

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唐**)未履行相应的安全职责:

一是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是未向从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三是违规在高压线安全距离内搭建彩钢棚。

四是从事高处作业和焊接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2.重庆市***专业合作社,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违规在高压线安全距离内搭建彩钢棚。

二是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唐廷华在高处搭建彩钢棚时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的事故隐患,未安排专门人员对临压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三是将搭建彩钢棚委托给未取得高处作业和焊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

四是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合作社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合作社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彩钢棚搭建作业;未组织制定合作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唐**),作为彩钢棚搭建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向从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违规在高压线安全距离内搭建彩钢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经营者在本次事故死亡,建议免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唐**)的责任追究。

重庆市***专业合作社,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违规在高压线安全距离内搭建彩钢棚;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唐廷华在高处搭建彩钢棚时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的事故隐患;未安排专门人员对临压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徐**,重庆市***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合作社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合作社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彩钢棚安装作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唐廷华高处安装彩钢棚时未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的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重庆市涪陵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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