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于2021年3月3日入职A公司,担任人事总监。

田某于2021年5月15日入院,诊断为患右侧乳腺外上象限恶性肿瘤(乳腺癌)。

2021年8月24日晚,田某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聊天: “估计有可能会有段时间不能进公司,你看吧,如果觉得影响工作,我这边可以离职哦。”该法人称:“你可别,你遥控就行了,全薪。”

2021年3月3日至2022年2月23日,田某的累计病假天数为141天;2021年9月1日起休病假长达83.5天。

A公司以田某医疗期为3个月,于2022年1月20日通过邮件方式将医疗期返岗通知发给田某,要求田某上班,但田某未出勤,故A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田某出具《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解除理由系田某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

田某提起仲裁、诉讼,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及差额



法院认为,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中明确,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即患有癌症的职工医疗期不低于24个月

本案中,田某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乳腺癌,应当享受至少24个月的医疗期,而截至2022年2月23日,田某可享受的医疗期尚未届满。A公司以田某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亦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现田某要求A公司恢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法不悖,予以支持。

企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引起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销企业原决定,并且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调解、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故法院支持田某该请求中的合理部分。

对于田某要求A公司支付2021年3月3日至2022年2月2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8月24日承诺病假工资按全额工资计算,A公司实际按全额发放了2021年7月、8月的工资。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明确表明2021年7月之前的病假工资按全额工资计算,故2021年7月之前的病假工资按法定标准计算,2021年8月以后的病假工资因A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未明确表示撤销之前的承诺,故仍应按A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诺支付全额工资。

2022年2月23日,A公司以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表明,A公司在承诺田某病假期间支付全额工资时认可的医疗期系至该日,因此,2022年2月24日以后并非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诺病假工资按全额工资计算的病假期间,故2022年2月24日以后,按法定标准计算田某的病假工资。



我们提醒: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如果劳动合同在医疗期内到期,合同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企业在处理员工医疗期的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步骤和规定,以避免引起争议:

1.确定医疗期的长度:各地对于医疗期的期限有不同规定;对于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医疗期,从预防争议的角度考虑,建议按以下原则执行:地方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对照地方最新司法判例执行;不能找到司法判例的,尽量保证特殊疾病患者休满24个月医疗期。

2.计算医疗期,累计病休时间。

3.病假工资支付:在医疗期内,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通常情况下,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果企业和员工有其他约定,且该约定高于法定标准,则按照约定执行。

4.医疗期满后的处理:医疗期满后,如果员工仍然无法工作,企业应先尝试为员工安排其他工作。如果员工无法从事任何工作,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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