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老板对员工工作不满意时,想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就是不胜任工作。
网友咨询:
如何判断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
范丽君律师解答:
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应当允许用人单位通过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明确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员工入职时签订岗位职责说明书,明确相关职责和工作内容、评价标准,但需确保相关的规章制度履行了民主程序,并进行了公示。
在评定员工工作能力是否胜任岗位需要时,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通过可量化的考量标准来考评。实践中,个别劳动者因自身原因、家庭原因等提出不适合现岗位工作,为此向单位提出岗位调整请求,也可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
范丽君律师补充: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后,用人单位应首先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否则将被视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范丽君律师
执业于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普普通通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