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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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作为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强制力,具有客观上的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主观上的不可预见性以及社会危害性。不可抗力通常指地震、台风,水灾等自然现象,也包括战争、暴乱或军事行动。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在合同中约定“国家产业政策”属于不可抗力的,是否有效?
最高院在《山东德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巨铭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案》中明确:
合同中约定“国家产业政策”属于不可抗力的,一方依据“不可抗力”条款解决争议,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院认为:
德本公司与巨铭公司于2017年7月订立《干熄焦余热回收利用合同能源管理(EMC)合同》(以下简称《能源管理合同》),案涉建设项目于2018年6月获得环评批复,2019年2月巨野县董官屯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案涉项目土地使用手续正在办理。
2019年7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鲁政办字〔2019〕136号《山东省煤炭消费压减工作总体方案(2019—2020年)》(以下简称136号方案)后,德本公司即于同年8月、9月、10月分别向巨铭公司发函要求项目停建、磋商解除合同等事宜。
上述事实表明,德本公司与巨铭公司签订《能源管理合同》后,案涉项目一直在有序推进,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在136号方案作出前双方因项目工程进度、行政许可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36号方案是为完成国家确定的山东省“十三五”期间煤炭消费压减10%的任务目标制定的,政府压减煤炭消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范畴。
根据《能源管理合同》关于“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是指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暴乱、国家产业政策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行为、事件、原因。……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可以由双方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延期履行或免除部分合同履行或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的,本项目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的约定,136号方案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一审、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德本公司和巨铭公司可依据双方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解决争议,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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