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投资还是借贷 法院这样认定

福州日报讯(记者 阮冠达)近年来,民商事活动日益频繁,投资与借贷的行为也日渐模糊,许多借贷行为披上投资的外衣,也有以借贷为借口的投资行为。投资与借贷行为如何区分?近期,鼓楼法院审结了这样两起纠纷。

王女士与李女士系多年好友,又与专门从事食堂承包业务的老王结识,3人约定共同投资入股,并签订投资合伙协议,约定王女士及李女士各投资2万元参与项目经营,老王每年按净利润的10%给她们分红。

然而,该项目因经营不善,持续亏损,最终草草收场。王女士和李女士要求老王返还投资款项,但老王认为案涉款项系投资款,两人应共同承担亏损,王女士和李女士便诉至鼓楼法院。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协议虽约定4万元为投资款,但从内容上看,双方并不具备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王女士与李女士享受固定收益,并且明确约定老王应当保证王女士及李女士本金的安全,实际具备借款特征,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民间借贷关系而非投资合作关系。

经释法说理,在法官的主持下,老王承诺尽快偿还4万元,王女士与李女士同意了老王提出的还款方案。

而在另一起案件中,黄某两次向郑某转账5万元,并附言“4个月投资”。收款后,郑某将这10万元转给案外人用于投资,但投资随后失败。黄某协商未果后,便诉至法院称郑某以投资为由向其借款,要求郑某返还10万元。郑某则称,双方只有委托投资的意愿,并无借贷的意向。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除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外,还要有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借贷合意。黄某在转账时备注为投资,未能提供借条、借据等存在借贷合意的直接证据。黄某虽提交了与郑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但无法体现郑某对案涉款项确认为借款或者有借贷合意的表示。最终,对黄某关于案涉款项系借款的主张,鼓楼法院不予支持。

鼓楼法院法官介绍,投资与民间借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具备不同的法律特征。合伙投资的典型特征为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若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不符合投资关系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典型特征,则双方之间可能存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形。

而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证明借贷合意的存在是关键,一方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双方达成借款的合意。若原告仅提供证据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在不能证明双方已确认其所转款项为借贷的意思表示下,则原告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

实践中,由于民间借贷主体法律意识不足、交易手续不完备或借贷双方存在特殊关系等原因,很多借款人仅能证明借款交付却无法出示双方借贷合意成立的相关证据。此种情况下,法院往往根据借款金额、实际交付、借贷双方经济能力、财产变动情况、交易习惯等因素审慎查明借贷合意的有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进而确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法官提醒,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当于合同中表明双方合同签订的真实目的,务必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签字,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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