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债权人属于职业放贷人,其订立的借贷合同无效。

那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债权人是职业放贷人,如何处理?

「法律解答」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债权人是职业放贷人,这就意味着执行依据中基础事实的部分可能出现错误,故债务人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的方式撤销执行依据,因为执行程序不处理实体问题。需要注意,在申请再审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另外,即便原执行依据撤销,债务人获得的本金应当予以返还,且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资金占有使用费。

对于法院在后认定的债权人属于职业放贷人,债务人是否据此申请撤销原判决,实践中有争议。

第一种意见:确认非法放贷行为是一个放贷次数和放贷金额的累积过程,单次放贷行为是引起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事实,人民法院因此而作出民事法律判决的效力应被尊重,不能因为后期放贷人的行为在累积之后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或非法放贷,去否定之前的民间借贷既有判决的效力。[1]

第二种意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再8号民事判决及本院作出的(2021)京02民再19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冷某在本案借款发生期间,有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属于职业放贷人的借贷行为,已认定冷某属于职业放贷人。据此冷某的主体资格就不再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出借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惠某、王某应当返还占用的260万元资金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并无不当。 [2]

[1](2021)陕02民再11号

[2](2023)京02民再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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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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